(65)解散政党首次尝试于李承晚政府时期
过去政府为压制反对势力而解散政党
议员丧失议席·财产被国家收回
解散政党制度在德国、西班牙存在 在美国、英国不存在
近期在政界,朝野双方互相指责对方“因立法暴走而践踏宪法”、“鼓吹内乱”等,并提及申请违宪政党解散审判。虽然统一进步党的政党解散案例广为人知,但那只是法院作出决定后的首例解散决定而已,在韩国现代史上,由国家强制解散政党的前例要早得多。这些都是政府为压制政治反对势力而强行解散政党的案例。
首次政党解散发生在李承晚政府时期。出身独立运动家的前农林部长赵奉岩是前总统李承晚的政治竞争者。李承晚政府认为,获得大众支持的赵前部长对自由党执政构成威胁,便以间谍嫌疑将其拘捕,并以违反《国家保安法》等为由,于1958年强制解散了他创建的进步党。50多年后的2011年1月,大法院通过再审宣判赵前部长无罪,事实上承认了针对他的审判属于政治镇压。
此后,政党解散在军政时期频繁发生。通过1961年“5·16军事政变”夺取政权的前总统朴正熙,以国家重建为名,宣布全面禁止政党活动并解散国会。当时存在的自由党、民主党等政党虽未能履行正式的解散程序,但由于被禁止开展政治活动,被评价为事实上对政党的控制和解散措施。朴前总统在1972年10月也在全国宣布实施非常戒严,解散国会和政党。1980年,全斗焕新军部同样将非常戒严扩大至全国,全面禁止国会和政党活动,民主共和党、新民党等政党因此被强制解散。
统一进步党是由宪法法院作出决定的宪政史上首个违宪政党案例。2014年12月,宪法法院认为统一进步党追随朝鲜式社会主义革命路线,对自由民主的基本秩序构成威胁,以8比1的意见作出解散该政党的决定。决定性的契机是前议员Lee Seokki的内乱阴谋事件。
这是依据关于政党制度的宪法第8条第4款作出的,该条款明确规定:“当政党的目的或活动违反民主的基本秩序时,政府可以向宪法法院提起解散该政党的诉请,政党由宪法法院的审判予以解散。”
政党一旦被解散,其所属议员将丧失职务。当时宪法法院决定,包括Lee Seokki在内的Kim Mihui、Kim Jaeyeon、Oh Byeongyun、Lee Sanggyu等5名进步党所属议员丧失议员资格。依据违宪政党解散制度,政党被解散时,其所属议员全体丧失资格的规定并不存在。为此,2015年,前议员Kim Mihui等5名进步党前议员提起国会议员地位确认诉讼,称“宪法法院擅自解释法律,决定剥夺议员职务”,但合议庭认为“最终权力在宪法法院”,认定宪法法院关于丧失议员职务的决定是正当的。
被解散政党的剩余财产将归属国库。统一进步党自创建后3年间共获得163亿韩元的国库补助金等,原计划将剩余财产返还国库。但当时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在审查统一进步党会计报告后表示,在2.6亿余韩元的剩余财产中,考虑到无法收回的债权和清算费用,实际上并无剩余财产。也就是说,事实上没有可收回至国库的财产。
部分海外主要国家也设有政党解散制度。德国《基本法》第21条规定,侵害民主基本秩序的政党可以根据联邦宪法法院的判决予以解散。实际上,以纳粹党党员和“希特勒青年团”出身者为主干创建的社会主义帝国党(SRP),于1952年被联邦宪法法院裁定解散。1956年,德国共产党(KPD)也曾被解散。
西班牙同样规定,如从事反宪法活动,法院可以作出解散政党的决定。2003年,与主张巴斯克地区独立的激进武装组织“巴斯克祖国与自由组织”(ETA,Euskadi Ta Askatasuna)被指有联系的政党“巴塔苏纳”被解散。
相反,美国没有此类制度。这是因为美国《宪法修正案》第1条对言论自由和政治活动自由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英国同样不存在由国家任意解散政党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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