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加肉体与精神痛苦的有形力行为…构成殴打罪”
一名因向汽车旅馆员工投掷纸币实施殴打而被起诉的三十多岁男子,在二审中也被判有罪。
据法律界13日消息,水原地方法院刑事上诉第6-2合议部(金恩廷、Kang Heekyung、Gwak Hyungseop 首席法官)驳回了三十多岁男子A某的上诉。A某在一审中因殴打罪被判处罚金50万韩元。
A某被指控于2023年1月在京畿道水原市某汽车旅馆停车场,将8张面额5万韩元的纸币扔向三十多岁员工B某的脸部并击中对方。
调查结果显示,A某为与女友见面,将车停在该汽车旅馆停车场时,因B某告知“只有特室住宿客人才能停车”,双方发生争吵,期间实施了上述行为。
A某主张,自己只是将纸币扔向柜台内侧,并非朝着被害人投掷纸币,因此并无实施殴打的故意,而且投掷8张纸币不能视为对身体安全构成威胁,认定其有罪的一审判决有误。
但二审合议庭认为,根据一审合法采纳并调查的证据,被告人的行为属于对他人身体施加肉体和精神痛苦的非法有形力行使,构成殴打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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