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必须标示种子原产地”
围绕使用中国大豆在韩国国内培育的豆芽应如何标示原产地问题引发的法律争议中,一审法院认为应当标示种子的原产地。
全州地方法院刑事第4单独合议庭(审判长 Kim Mikyung 法官)16日表示,因涉嫌违反《农水产品原产地标示等相关法律》而被不拘留起诉的50多岁女性A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1000万韩元。
A某被指控自2018年9月至2024年1月,在其经营的全罗北道金堤市一餐馆内,将用于炖汤的豆芽、泡菜等的原产地虚假标示为国产进行销售,从中获取不当利益。
调查结果显示,A某在2023年11月至2024年1月期间,将以中国大豆为原料生产的56公斤豆芽虚假标示为国产,端上餐桌,并在2018年9月至2024年1月期间,将中国产1120箱(1万1200公斤)豆芽标示为国产,加入汤中销售。
据悉,A某使用中国产泡菜制作泡菜汤进行销售所获得的不当利益,约达1亿7900万韩元。
本案的争点在于,豆芽的原产地标示应为“中国产”,还是可以标示为“国产”。
A某的辩护人主张:“餐馆使用的豆芽是用中国大豆在我国培育的,因此属于国产。”
但合议庭指出:“如果进口种子后生产出‘农作物本身’,则可以认为农产品的原产地发生了变更;但仅使其发芽或开花,或者使其膨大生长,不能视为原产地变更行为。”并指出:“被告仅通过给大豆种子浇水并调节温度、湿度等简单工序培育豆芽,因此原产地应当标示为种子的原产地。”
法院接着表示:“虚假标示原产地的行为扰乱流通秩序,辜负消费者的正当期待,属于犯罪。被告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使用比国产更便宜的中国产豆芽和泡菜,却仍然虚假标示原产地,且对错误不予反省,其罪责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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