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向精酿啤酒公司投资50亿
签订“6年后若IPO未成功则赔偿损失和利息”合同
一审称“应考虑市场低迷等外部因素”

风险投资公司HB Investment就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企业公开募股(IPO)的初创企业提起诉讼,但在一审中败诉。法院认为,虽然合同中确实写明了IPO失败时由初创企业承担责任,但在未考虑合同的本旨、经营努力以及市场环境等因素的情况下,仅依据条款要求赔偿,违背了风险投资的本质以及培育初创企业政策的宗旨。


5日,据投资银行业界和法律界等消息,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民事第17部(审判长Lee Seungwon)在HB Investment对Korea Craft Beer及其代表等提起、金额规模为50亿韩元的损害赔偿请求诉讼中,作出HB Investment败诉的判决。诉讼费用也全部由HB Investment承担。


“上市未果”初创公司遭索赔50亿韩元…HB Invest一审败诉[Invest&Law] View original image

此前,HB Investment通过“HB成长支援并购(M&A)基金”,于2016年10月与Korea Craft Beer签订了新股认购合同。作为基金的受托管理人(普通合伙人),HB Investment将出资人(有限合伙人)的部分出资金合并后,向Korea Craft Beer投资了共计约50亿韩元。根据合同,Korea Craft Beer必须在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IPO。如未能在期限内履行,还需支付投资金及年复利20%的损害赔偿金,这一条款也写入了合同。


但Korea Craft Beer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上市,HB Investment遂于2023年1月提出本次损害赔偿请求。作为选定当事人(在民事共同诉讼中作为代表参与的当事人)提起诉讼的HB Investment要求:“按照基金出资比例,向原告及有限合伙人各支付1.625亿至21.14亿韩元不等的赔偿金及利息。”


一审驳回了HB Investment的请求。法院认为,仅依据合同条款内容就赋予损害赔偿请求权,会给Korea Craft Beer带来重大不利益,不能仅凭未能遵守上市期限这一事实就追究其赔偿责任。


首先,合议庭指出,应当将IPO义务视为“手段债务”而非“结果债务”。结果债务是指必须达成特定结果的义务,如该结果未发生,则视为未履行义务。相反,手段债务是指为达成结果而应尽诚实努力的义务,即使已尽最大努力却未取得结果,也可以视为已经履行义务。


此外,合议庭表示:“IPO并非仅凭公司的努力就能实现,而是会受到市场状况、外部环境等多种因素的影响”,“Korea Craft Beer未能上市的原因在于精酿啤酒市场低迷等外部因素,没有证据表明其有意回避上市或故意怠于处理相关工作。”


实际上,截至2021年底,Korea Craft Beer已满足部分上市要件,但由于次年精酿啤酒行业整体销售额下滑,被认为难以通过‘质的要件’审查。


同时,合议庭指出:“仅以违反IPO义务为由,无条件赋予损害赔偿请求权并让对方支付高额利息,是一份单方面有利于HB Investment的不公平合同”,并表示:“这有悖于本案合同在相互协商基础上实现成功IPO、以追求基金组合与Korea Craft Beer双方共同利益为意图的初衷,也违背了作为冒险资本投资的风险投资本质以及旨在培育初创企业的政策层面考量。”



HB Investment不服一审判决,已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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