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会科技信息放送通信委举办AI公听会
业界表达对高影响力标准、数字水印、调查权的担忧
公平交易委员会平台监管或成AI发展障碍
有人主张,包括《关于人工智能(AI)发展和信任基础营造等的基本法》(AI基本法)在内的各类监管,正成为AI技术发展的绊脚石。其说明是,应当分阶段适用监管,并在施行令中对监管对象作出明确整理。
韩国互联网企业协会会长 Park Seongho 于25日以证言人身份出席国会科学技术信息广播通信委员会(科放委)举行的AI相关公听会时表示:“在AI基本法中,关于振兴的条款应优先推进,而与监管相关的部分则有必要设置2至3年的宽限期,分阶段适用”,“由于全面施行在全球尚属首次,如果先行实施监管,可能会给整个产业带来巨大负担”,他如此建言。
从左起为 Choi Kyungjin 伽泉大学法学系教授、Park Seongho 韩国互联网企业协会会长、Lee Sanghak 韩国通信事业者联合会常任副会长、Yoo Sangim 科学技术信息通信部部长。联合通讯社供图
View original image关于“高影响AI”的条款被视为典型监管之一。欧盟(EU)的AI基本法中出现的是“高风险AI”这一用语,而我国法律则将用于可能对人的生命、身体、基本权利保护造成重大影响之领域的AI技术,定义为高影响AI。针对高影响AI的经营者责任,包括事前审查与认证(第30条)、事前告知(第31条)、制定与运营风险管理方案(第34条)、影响评估(第35条)等内容。
加昌大学法学系教授、韩国人工智能法学会会长 Choi Kyeongjin 指出:“‘高影响’或‘重大影响’等概念不够明确,这就是问题所在。”Park 会长也表示:“由于这一概念(高影响)本身难以界定,如果在下位法令中通过监管将其具体化,或在法律执行过程中经过多重解释程序,就有舆论担忧,在瞬息万变的环境下将难以及时应对。”
也有声音指出,应通过下位法令进行补充,避免“AI水印”条款演变为过度监管。AI基本法第31条规定,在提供利用AI的产品和服务时,必须告知其系由生成式AI生成的事实。Park 会长表示:“按照现行法律,(告知与标示义务)的适用除外难以得到广泛保障,因此在实际运用中可能相当困难”,“希望这一部分能够写入下位法令。”
对于调查权被误用或滥用的忧虑也被提出。AI基本法第40条第2款规定,只要接到民怨或举报,就可以前往AI企业的营业场所,对账簿、文件等进行调查,因此引发争议。也就是说,即便是竞争对手的虚假举报,或仅凭简单投诉,政府也可以进行现场调查。Park 会长表示:“虽然科学技术信息通信部称只会在最小范围内行使调查权,但仍请细致审查,确保不会侵犯经营者的权利。”
25日,在国会召开的科学技术信息放送通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科学技术信息通信部部长 Yoo Sangim 正在就人工智能(AI)相关悬而未决事项进行报告。韩联社供图
View original image公正交易委员会正在推进的平台监管也被提及。Park 会长表示:“这有可能并不限于平台,而是从源头上阻断将AI技术融入服务的各种尝试”,“例如,如果 Naver 的AI模型以自家博客或地图信息为信息来源进行回答,那么可能会以‘自家优待’为由而无法提供该服务”,他表达了忧虑。此外他还说明说:“美国 Trump 政府制定的关税对象,可能不仅会影响AI,还会波及所有产业。”
当天公听会上,还提出了为促进AI产业发展的政策建议,包括:▲恢复面向AI人才的兵役特例制度 ▲仅对研究人员适用每周52小时工作制的例外 ▲推动AI生态系统的垂直一体化 ▲扩大包括判决书在内的公共数据开放 ▲营造接纳挑战与失败的宽容氛围等。世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Jang Junyoung 预判称:“(距明年AI基本法施行)今后剩下的11个月,是决定能否跃升为全球AI三大强国(Global AI G3)的黄金时间”,“未来将取决于如何把韩国版AI标准答案具体化。”
另一方面,政府判断认为,韩国AI技术水平与世界最高水平的美国之间,仍维持着一年以上的差距。根据科学技术信息通信部引用的信息通信企划评价院(IITP)去年3月的调查结果,与美国AI技术相比,各国的差距为:韩国1.3年、日本1.5年、欧洲1.0年、中国0.9年。科学技术信息通信部部长 Yoo Sangim 在现况报告中表示:“虽然国内AI业界也在开发自有模型,但与美国相比仍存在一年以上的差距,甚至也落后于欧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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