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经济犯罪法下挪用一审全数调查
平均挪用金额达13亿韩元却仅判2年11个月
35%获缓刑出狱
挪用11亿韩元也判缓刑…“已反省”
“财产犯罪与杀人犯罪在本质上并无不同”

编者按4025亿韩元。为提升企业价值,政府在去年推进“价值提升项目”期间,29家上市公司公告的挪用及背信金额合计达4025亿韩元。对于企业内部正在发生的犯罪行为,中小股东既得不到保护,也被边缘化。当经营层实施挪用和背信行为导致股票交易被中止、公司被摘牌退市,即便如此,中小股东事前既无法对其进行监督,也无法追究其责任。除了背负损失、被动等待之外别无他法。在3月上市公司定期股东大会季到来之前,本系列将重点聚焦在如今天天高喊“提升企业价值”的韩国股市中,被排除在外的中小股东之“泪”。

在韩国,大额挪用犯罪是否得到了应有的惩处?记者对去年以《特定经济犯罪加重处罚等相关法律》(挪用)罪名受到处罚的一审判决书进行了全数调查。若实施5亿韩元以上的挪用犯罪,将适用比业务上挪用罪更为严厉的《特定经济犯罪加重处罚等相关法律》(挪用)条款。尽管挪用等犯罪行为给企业、企业高管和员工乃至股东造成了损失,但司法实践被指仍停留在“象征性”处罚层面。

反对简化退市政策的中小股东10日在首尔汝矣岛韩国交易所前举行集会。他们呼吁明确退市审查标准,按挪用公款和渎职程度引入差别化退市程序,加强企业及相关机构透明度,并就保护股东权利展开社会性公开讨论。2025.02.10 记者 尹东柱

反对简化退市政策的中小股东10日在首尔汝矣岛韩国交易所前举行集会。他们呼吁明确退市审查标准,按挪用公款和渎职程度引入差别化退市程序,加强企业及相关机构透明度,并就保护股东权利展开社会性公开讨论。2025.02.10 记者 尹东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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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日,《亚洲经济》对去年以《特定经济犯罪加重处罚等相关法律》(挪用)罪名受到处罚的78件一审判决书(不含阅览限制案件)进行全数调查后发现,上述案件合计挪用金额约为1036亿韩元,平均每案约13.28亿韩元。这些被告所受的平均刑期为2年11个月。折算下来,相当于每服刑1个月为约3800万韩元的犯罪金额付出代价。 其中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同时宣告缓刑的案件多达28件。


挪用犯罪量刑偏轻的原因在于“特别量刑情节”。根据量刑委员会的标准,法院可因消极参与犯罪、事实上的一人公司或家族企业、自首、被害人表示不愿处罚或实质性损害恢复等9项理由,适用减轻量刑的幅度。相反,也可以因股东等大规模被害人、隐匿犯罪所得、恶劣的犯罪手法等5项理由,从重处罚。在挪用犯罪中,相比从重处罚,法官有更多空间适用减轻情节。


在78件一审判决中,适用减轻特别量刑情节的有23件;相对的,适用从重特别量刑情节的仅有7件。最常见的减轻事由是“被害人不愿处罚或实质性损害恢复”,共15件。其次是“事实上的一人公司或家族企业”5件,“自首或揭发内部腐败”2件,“仅为公司利益而实施犯罪”1件等。也就是说,法院认为挪用等犯罪的损失事实上已得到弥补,或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已达成和解。从重处罚的7件案件中,理由全部是“恶劣的犯罪手法”。所谓恶劣的犯罪手法包括伪造私文书及公文书、长期持续实施犯罪等情形。

减轻23件 vs 从重7件…即便有14次前科并串通证人也获“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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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惩处挪用犯罪的过程中,股东的损失和要求严惩的请愿,被淹没在9项减轻情节之中。去年2月2日,大田地方法院在一审中对涉嫌违反《特定经济犯罪加重处罚等相关法律》(挪用)的被告A某判处实刑。作为某公司代表的A某,被指于2019年挪用6.2亿韩元的营运资金用于个人用途。他不仅有14次前科,而且对犯罪毫无反省之意,还企图收买关键证人。此外,受害公司的股东也要求对A某严惩。


尽管如此,法院仍适用了减轻量刑幅度,仅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5000万韩元。理由是其在6.2亿韩元的受害金额中向公司返还了6亿韩元。其为弥补损失而返还款项的时间是在去年1月,即犯罪发生5年之后。在此期间,股东不得不完全承担损失。


即便为掩盖挪用犯罪而伪造并使用私文书,只要是初犯,这一点仍被有利地视为减轻事由。去年6月28日,在会计部门工作的B某通过虚假或高估记账等方式挪用9亿700万韩元,因而在一审中受到处罚。为掩盖挪用事实,B某还伪造了网上银行转账确认单。然而,昌原地方法院居昌支院并未将明显恶劣的犯罪手法等从重特别量刑情节纳入考量。法院在判处B某4年有期徒刑的同时表示,“其还为掩饰犯罪伪造私文书并加以使用”,但“考虑到其无犯罪前科且承认自身错误,将此视为有利因素”。


即便不适用减轻或从重情节,仅落在基本量刑范围内,实际判决也往往低于量刑基准。去年8月22日,作为某医院工会支部委员长工作的C某,在7年间分684次挪用约6.8亿韩元会费,被仁川地方法院一审宣判有罪。法院认为对C某不存在任何减轻或从重因素,适用了2至5年的基本量刑范围。然而,C某在一审中却被判处低于该基本量刑范围的1年6个月有期徒刑。法院认为,C某将挪用款相当一部分用于生活费用,并在犯罪期间多次向工会账户返还挪用资金,因此将其视为有利因素。

即便请求严惩,股东声音仍被排除…挪用资金流向股票、虚拟币、赌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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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在与挪用相关的审判中被排除在外。D某于去年1月20日因违反《特定经济犯罪加重处罚等相关法律》(挪用)及违反《证券交易法》被判刑。D某在担任科斯达克上市公司E公司代表理事期间,于2008年至2009年将通过增资募得的公司资金转入纸面公司、子公司等账户后提取,挪用金额约75.86亿韩元。不仅如此,在2009年收购另一家科斯达克上市公司F公司的过程中,他又挪用F公司增资资金60亿韩元用于偿还债务。D某犯罪之后,E公司最终被摘牌退市,受害股东纷纷请愿,要求对其严惩。


然而,首尔南部地方法院在一审中仅判处D某3年有期徒刑、缓刑5年。法院解释称,“被告人承认本案各项犯罪事实并表示反省”,“其中一部分挪用E公司资金的行为,似乎是为了填补E公司子公司的亏损”。同时指出,“在E公司被视为解散之时,当时的代表理事及社外董事都表示不愿追究刑事责任,且包括其担任代表理事期间的员工在内的熟人也为其请求宽大处理”。尽管股东们提交了严惩请愿书,且其在拘捕必要性审查时曾企图逃跑,并于2020年9月因违反《资本市场与金融投资业相关法律》被判处2年有期徒刑、缓刑3年等,有金融犯罪前科,但D某仍再次受到“象征性”处罚。


挪用犯罪人将挪用资金用于追求私利。挪用款被用于生活费、偿还债务、投资股票及虚拟货币,甚至被花在赌博、游戏等方面。在一家泡沫塑料制造企业担任出纳的G某,通过篡改交易对象名义等方式挪用约9.13亿韩元。G某将这笔钱用于赌博、游戏及生活费用。然而,釜山地方法院适用了减轻量刑幅度,仅判处其2年有期徒刑。理由是实际造成的损失规模小于挪用金额,被害人不愿追究刑事责任,且G某无刑事处罚前科。G某在2018年至2022年间共实施了729次挪用犯罪。


[独家]78起挪用超5亿仅7起从重处罚…即便股东请愿严惩也只是“轻描淡写”处分[小股东的眼泪]③ View original image

关于应对扰乱市场秩序的挪用及背信犯罪进行严厉处罚的批评,早已存在,却始终未能得到反映。前东亚大学法学专业研究生院教授Cheon Jin-ho于2013年发表的论文《企业犯罪量刑实态及改善方案》指出:“适当且合理的量刑,是确保整个刑事审判公正性与可信度的必不可少要素”,“以非个人利益、而是单纯为了公司利益为由来酌情从轻处罚,以及在相当部分损失已恢复的情况下视为减轻因素,从逻辑上看存在矛盾”。



韩国外国语大学法学专业研究生院教授Lee Chang-hyun表示:“自首、被害人不愿处罚、实质性损害恢复等,确实是应予减轻的事由”,但他同时指出:“即便是恶性财产犯罪,也未被从重处罚,这本身就是问题。”Lee教授强调:“若因财产犯罪导致被害人自杀,其与杀人犯罪在本质上可能并无差别”,“对挪用犯罪有必要实施严厉的刑罚”。

《中小股东之泪》刊载顺序
“韩国资本市场害死了我弟弟”
①因高管挪用致交易中止…在资本市场崩溃的一户人家故事

3年间上市公司发生逾1万亿韩元挪用犯罪…仅去年就达4025亿韩元
②交易中止、摘牌退市接连上演…挪用、背信处罚仍是“象征性”惩戒

▶78件5亿韩元以上挪用案中,仅7件被从重处罚…股东请求严惩却换来“象征性”量刑
③对特定经济犯罪加重处罚法上挪用案件一审判决进行全数调查…高额挪用犯罪难以严惩

中小股东被排除在股东大会之外…在“单向通行”中徒增忧虑
④被称为股份公司“花朵”的股东大会现场,中小股东的声音被忽视

挪用罪处罚强化仍停滞不前…“至少应尽快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⑤中小股东与专家谈如何让中小股东获得保护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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