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启卖空在即…机构偿还期限限90天 违规罚款1亿韩元
下个月31日全面重启卖空交易
制度完善:强制实施防范无担保卖空措施
在下月末全面重启卖空交易后,围绕高估个股可能出现抛售压力的担忧持续之际,金融当局已将防止无担保卖空的措施对所有法人设为强制义务。为避免个人投资者处于不利地位,统一规定机构和外国投资者为进行卖空而借入的股票须在90日内归还,如违反规定,将处以最高1亿韩元的罚款。
金融委员会18日上午表示,在国务会议上,包含卖空制度改善后续措施内容的《资本市场法》实施令修正案已获通过。该修正案将自卖空全面重启的3月31日起施行。
首先,修正案统一了被评价为造成“失衡赛场”的卖空交易偿还期限条件。不仅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的大借服务偿还期限也一并限制为90日。包括展期在内的全部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但在因退市、停牌等原因导致买入困难或账户间转托受限的情况下,规定自相关事由结束之日起第3个营业日为偿还期限届满日。如有违反,将被处以最高1亿韩元的罚款。
对于拟卖空上市股票的法人以及受托承接卖空订单的证券公司,防止无担保卖空的措施被设为强制义务。凡是任一股票的卖空余额(净持有余额)达到0.01%或10亿韩元以上的法人、机构投资者,必须建立能够阻断无担保卖空的电子系统。同时,还需制定关于管理层和员工的角色与责任、余额管理等内部控制标准,并为通过中央检查系统(NSDS)开展卖空事后检查,须在2个营业日内向韩国交易所提交每个营业日的分品种余额信息、借贷交易信息等资料。
此外,受托承接卖空订单的证券公司必须事先并每12个月确认相关法人是否履行了上述防止无担保卖空的措施,并在1个月内将结果报告金融监督院。违反规定的法人及证券公司可被处以不超过1亿韩元的罚款。
除此之外,对于卖空时禁止取得可转换公司债券(CB)和附新股认购权公司债券(BW)的期间,也进行了细化,明确为自发行公告次日起至转换价格、行使价格公告之日止。但如果在该期间内买入的数量多于卖空数量等情形,则适用例外规定。
当天通过的修正案是去年10月22日公布的《资本市场法》的后续法令。相关的金融投资业规程及交易所规章也将在3月初提交金融委员会审议并进行修订。金融委员会相关人士表示:“随着系统改造收尾等工作推进,制度改善实施准备正有序进行”,“将对卖空制度改善的后续措施贯彻到底,扎实做好卖空重启的准备。”
市场方面,围绕卖空重启后此前持续高估的部分个股可能出现抛售压力的担忧已开始显现。LS证券在前一日发布的《提前思考卖空重启后的市场》报告中分析称,以估值偏高的主导股为中心,卖空将会增加,股指的反弹幅度也将部分回吐。
根据该报告,在过去三次禁止卖空的案例中,有两次(2009年、2011年)在重启一个月后KOSPI指数出现下跌。研究员 Jung Daun 评价称,虽然在2020年3月至2021年4月卖空禁令期结束后,股指曾例外地上涨,但此次走势很难与当时相似。目前被认为估值偏高的个股包括三养食品、斗山、韩华宇航、SKC、Thezon Bizon、高丽锌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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