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幽灵公司套现信用卡骗取3亿的30多岁男子…以“不配合”狡辩反被加重处罚
法院:“疑似包庇共犯……有必要从重处罚”
一名通过设立“幽灵公司”进行所谓“信用卡套现”,非法获利约3亿韩元的30多岁男子,在二审中也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该男子始终以各种借口抵赖,实际上连同其“态度恶劣”因素一并被考量,最终被判处重刑。
据联合新闻9日报道,春川地方法院刑事第2部(金星来 部长法官)驳回了因涉嫌以使用计算机等方式实施诈骗而被起诉的A某(30岁)提出的上诉,维持原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
根据起诉书内容,A某于去年1月设立了一家幽灵公司。他与B公司签订了电子支付服务加盟合同,并收到了信用卡支付终端机。随后,A某立即通过输入他人信用卡信息的方式,在4小时内完成约3.8亿韩元的虚假刷卡交易。扣除手续费和暂缓支付金额后,他实际到手的金额高达2.8亿韩元。
B公司在加盟商发生虚假刷卡等导致交易违约时须承担责任。事后,该公司将全部刷卡金额退还给了各信用卡持卡人。即便遭受了上述损失,却一分钱也没有从A某处追回。
A某以“Telegram”为由进行辩解。他称,自己原本打算通过Telegram进行信用卡套现,却被骗了约800万韩元,被迫只能按照一名身份不明者的指示实施犯罪。此后,他又多次翻供,称用于套现的信用卡持有人分别是自己、朋友以及母亲。当侦查机关要求其提交相关资料时,他则表示“我不知道为什么要配合”,据悉并未提交任何资料。
由于A某拒不配合,侦查机关办案困难重重。起初,A某主张“没有共犯”,但当侦查机关追问其与B公司签订的加盟合同上笔迹与其本人笔迹不同之处时,他却以“为什么要重新写字”为由拒绝配合。
对于A某上述行为,合议庭予以严厉斥责。一审法院指出:“从上述情节来看,有必要对其予以严惩”,“被告人参与了一种新类型的有组织诈骗,甚至令人怀疑其是否在刻意隐瞒共犯的存在”。
同时,法院根据大法院量刑标准,将其犯罪手法“极其恶劣”作为从重量刑因素,判处接近建议刑期(有期徒刑2年6个月至6年)上限的刑期。A某主张“刑罚过重”,但二审合议庭认为,“原审判决后并无足以影响量刑的显著情节变化”,遂驳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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