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贩卖未成年人性剥削物品
清州地方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
一名二十多岁的男子因在厕所内非法偷拍男性身体,并且出售未成年人性剥削物,被判处实刑。
据韩联社当日报道,23日,清州地方法院刑事第22部(审判长 Oh Sangyong)以违反《儿童青少年性保护法》等罪名,对被拘捕起诉的二十多岁男性A某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法院同时命令,对A某在3年内限制其到与儿童青少年及残障人相关机构就业,并责令其完成40小时性暴力治疗项目。
A某因涉嫌自去年2月至9月期间,在庆尚南道昌原一处男厕所内,用自己的手机秘密拍摄20人的身体而被移送审判。此外,他还被指控在同年5月至9月期间,从熟人处接收并保存10余个非法拍摄物,这些视频包括在男浴室更衣室内拍摄的顾客更衣画面等。
A某在社交媒体上收集了300余个未成年人性剥削物并予以保存,其间还出售了其中一部分,结果被伪装成购买者的警方当场抓获。调查显示,他因同性恋倾向而实施了上述犯罪。
法院指出:“被告使用手机拍摄受害者的照片,或者在手机中持有拍摄好的照片,其罪责重大。”但同时也说明量刑理由称:“考虑到其出售的性剥削物数量和金额相对并不大,以及其无同类犯罪前科等因素,最终确定了本次刑期。”
另一方面,警察厅表示,自去年1月至9月,利用摄像头等设备实施非法拍摄并被查获的案件共计5323起,折合为日均约19.4起。根据《有关性暴力犯罪处罚等的特别法》第14条规定,使用摄像机或其他具有类似功能的机械装置,违背被摄对象意愿,拍摄足以引发性欲或羞耻感的人体者,可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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