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大法院全员合议庭作出判决,认定仅向特定时点在职者支付,或须满足一定工作日数才予支付的“有条件奖金”,也一并应计入通常工资。不过,大法院补充称,为了维护法律安定性和保护信赖利益,这一新的法理应自判决当日之后的通常工资计算起开始适用。


以大法院院长 Cho Heedae 为首的大法官们19日下午为进行全员合议庭宣判进入首尔瑞草区大法院大法庭并就座。联合新闻提供

以大法院院长 Cho Heedae 为首的大法官们19日下午为进行全员合议庭宣判进入首尔瑞草区大法院大法庭并就座。联合新闻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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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院全员合议庭(主审大法官 Oh Kyungmi)19日就现代汽车与韩华生命保险在职或离职劳动者针对公司提起的工资请求诉讼上诉审中作出上述判示。此举改变了此前大法院判例(2013年12月19日),即以“固定性”作为通常工资的概念性标志,从而认定以在职条件和工作日数等为条件支付的奖金不属于通常工资的既有立场。


大法院表示:“根据既有判例,通常工资的判断被一个缺乏法律依据的固定性概念所左右,通过附加条件即可轻易否定其通常工资性”,“导致通常工资范围被不当缩小,加班劳动未能获得法律规定的正当补偿。”同时指出:“废弃固定性概念后,只要劳动者完整提供约定劳动,作为其对价而被规定定期、统一支付的工资,不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条件能否成就,均属于通常工资。”


大法院还表示,根据既有判例,“工作业绩”挂钩的绩效工资一般不具有约定劳动对价性,因此仍不属于通常工资。仅对与工作业绩无关的最低支付部分,依本次判示,才被认定为属于约定劳动的对价。


随着大法院全员合议庭认定通常工资的“固定性”毫无法律依据并将其排除,通常工资的概念在更广泛范围内得到重新确立。今后企业需以此为基准计算劳动者津贴及退职金的规模。



不过,大法院考虑到本次与通常工资相关的判决将从根本上改变工资体系结构,具有特殊性,因此决定仅自“判决宣告日之后”的通常工资计算起适用。由此,根据新变更法理作出的通常工资解释,仅对本案当事人现代汽车、韩华生命保险及并案适用溯及力。大法院解释称:“这是在考虑本次变更判例所具有的巨大波及效果及依既有判例法理形成的信赖保护的基础上,既体现其面向未来的宗旨,又兼顾当事人权利救济所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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