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某二级治疗医院未能对在个人牙科诊所接受双颌手术后因大量出血而前往急诊室的患者实施适当的后续紧急止血措施,应与实施手术的牙科诊所医生共同承担金额高达数亿韩元的损害赔偿责任。


据法律界2日消息,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民事第15部(审判长法官 Choi Guyoun)在28岁男性A某起诉牙科医生B某及学校法人大韩梨花学堂,要求损害赔偿一案中,于去年10月16日判决称:“被告应共同向原告支付2亿8959万韩元及其利息”,判决原告部分胜诉。


首尔瑞草区首尔中央地方法院。韩联社供图

首尔瑞草区首尔中央地方法院。韩联社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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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认定,已发生的既往治疗费8083万韩元、今后治疗费8156万韩元、治疗过程中发生的看护费3707万韩元等财产上损失共计2亿6959万韩元,以及因B某违反说明义务应支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万韩元。连同利息在内,B某与梨花学堂需赔偿约4亿韩元。原告A某、被告B某及被告梨花学堂均撤回上诉,因而本案一审判决于上月12日即告确定。


A某在2017年2月14日年满21岁时,在B某运营的江南某牙科诊所接受了双颌手术。这是一台同时实施下颌矫正手术、颧骨缩小术及下颌下部位脂肪抽吸术的联合手术。手术从当日上午10时10分左右持续至下午3时50分,历时约5小时40分。


在恢复室观察过程中,A某虽诉说有轻微寒战及手术部位疼痛,但于2017年2月17日出院时并无特殊主诉。


然而出院两天后的2017年2月19日凌晨1时左右,A某突然出现严重的口腔内出血,被119急救车送往梨大木洞医院急诊室。


梨大木洞医院急诊室医护人员在A某血压下降并陷入嗜睡状态(逐渐入睡的状态)时,为其进行输血和输液,并对脑部及颈部实施了CT扫描。


凌晨3时左右进行的CT检查结果显示,左侧下颌骨(下颌骨)周围发现血肿,并作出诊断:由于手术引起的外伤,外颈动脉分支存在发生假性动脉瘤(由受损动脉漏血致周围组织内聚集血液的疾病)的可能性,有必要通过血管造影检查加以确认。血管造影术是向血管内注入造影剂,通过X线查找破裂血管部位,并向该处注入栓塞物质予以封堵的介入治疗。当时A某双侧上颌窦均有出血,左侧下颌部位形成大量急性血肿,双侧面颊及左侧下颌骨出现肿胀。


接受急诊室医护人员会诊请求的牙科(口腔颌面外科)医疗团队,于2017年2月19日凌晨5时20分起至6时40分,对在全身麻醉状态下的A某实施了出血部位的止血手术。


手术结束后,牙科医疗团队向影像医学科发出会诊请求,内容为“为判断是否存在假性动脉瘤,委托进行上颌动脉的血管造影检查”。


从当天凌晨5时20分至6时40分实施左侧下颌骨后方止血手术期间,A某的血红蛋白数值从8.4降至5.5。术后A某出现休克,开始发生程度足以使病床摇晃的抽搐。


对A某实施线圈栓塞术和血管造影术是在次日2017年2月20日下午4时至5时19分之间。


2017年2月19日凌晨7时左右,A某被转入牙科重症监护室。然而当日晚6时30分左右起,A某开始出现发作。次日2017年2月20日下午3时43分左右,A某被转往血管造影室,准备接受血管造影及栓塞术。


医护人员于2017年2月20日下午4时至5时19分,对A某实施了血管造影,并使用线圈对作为外颈动脉分支的内上颌动脉假性动脉瘤进行栓塞封堵。


此后,A某被诊断为伴有体位性不能站立发作的癫痫、左侧上颌动脉假性动脉瘤、缺氧性脑损伤、以及未合并难治性癫痫的Lance–Adams综合征(在发生一过性心脏停搏或极度低血压导致脑缺血状态后恢复,四肢为主出现肌阵挛的情况)等。所谓肌阵挛,是指在10至50毫秒(毫秒)这一不足1秒的极短时间内,瞬间出现无节律、类似受惊般的抽动。


A某于2019年9月对最初实施双颌手术的B某及梨大医院一方提起诉讼,主张20亿韩元的损害赔偿。案件围绕A某多次诊疗记录鉴定及对A某的身体鉴定持续了数年,仅宣判期日就变更了3次,最终在提起诉讼5年1个月后的今年10月16日作出原告部分胜诉判决。


合议庭认定,在双颌手术过程中存在B某的过失。同时也认定了该过失与A某发生的假性动脉瘤之间的因果关系。


合议庭认为:“可以推定,原告发生的假性动脉瘤系被告B某在实施本案双颌手术等过程中,过度操作手术器械等行为造成内上颌动脉损伤的过失所致。”


合议庭的上述判断,以多名医生及团体对诊疗记录的鉴定结果为依据。此外,就手术近6小时、失血量约1000毫升这一事实,合议庭指出:“即便当时手术时间尚不足以认定为异常,但较通常情况更长,失血量亦较通常情况更多,这些情形构成支持手术中存在过失的间接情节。”


但合议庭未采纳A某关于B某违反追踪观察义务的主张,也未支持其关于违反疗养方法指导说明义务的主张。


另一方面,合议庭未认定梨大木洞医院医护人员在A某到达急诊室后、实施止血手术前延误血管造影等存在过失。


合议庭表示:“被告医院医护人员于2017年2月19日凌晨1时39分接诊到急诊室的原告,并于同日凌晨4时40分将其转入手术室紧急实施本案止血手术,不能仅因未在原告到达被告医院时立即实施血管造影和栓塞术,而选择实施本案止血手术,就认定医护人员存在过失。”


对于在双颌手术过程中因内上颌动脉损伤而发生假性动脉瘤的A某而言,血管造影术和栓塞术是必要的,且梨大木洞医院医护人员实际实施的止血术本身也未能实现完全止血,但合议庭综合考虑了如下因素:▲仅凭首次CT影像,非影像医学专科医师的牙科医护人员难以准确确认出血血管位置,不能因其未判断出通过手术操作难以处理而当然视为过失;▲双颌手术后在内上颌动脉发生假性动脉瘤极为罕见,不能仅因A某接受过双颌手术,就当然要求医护人员立即怀疑内上颌动脉假性动脉瘤的发生等。基于此,合议庭判断:“事后虽确认,相较于本案止血手术,实施血管造影和栓塞术更为适当,但不能据此认定实施本案止血手术属于过失。”


相反,合议庭认定,医护人员在实施止血手术之后延误血管造影等存在过失。


合议庭表示:“被告医院医护人员于2017年2月19日凌晨6时40分完成本案止血手术后,在重症监护室管理原告,并于次日2017年2月20日下午4时实施本案栓塞术。也就是说,本案栓塞术是在本案止血手术结束约33小时后才实施,这可认定为被告医院医护人员虽已怀疑原告是否因内上颌动脉损伤而发生假性动脉瘤,却仍延误实施迅速的血管造影和栓塞术的过失。”


合议庭认为,考虑到A某在已经发生大出血的状态下被送至急诊室,在急诊室期间两度陷入嗜睡状态,且尽管进行了输血,其血红蛋白数值仍偏低,甚至未恢复到就诊时水平,即使通过止血手术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住出血,也应尽快实施血管造影,以确认是否发生假性动脉瘤并采取栓塞等闭塞措施。


此外,合议庭还以如下事实为依据:▲虽然A某首次到梨大木洞医院急诊室就诊之日(2017年2月19日)为星期日,当时无影像医学科医护人员可实施血管造影,但难以找到医护人员为寻找影像医学科人员而作出任何努力的情形;▲即便因就诊日为星期日而难以立即采取措施,次日上午也可以立即安排血管造影,但对首次CT影像的影像医学科医护人员判读竟在次日(2017年2月20日)上午10时42分才完成;▲CT影像判读意见认为疑似存在多发性假性动脉瘤,需要进行血管造影,但实际栓塞术却在此后5个多小时后的下午4时左右才实施等。合议庭据此指出:“并非因为没有影像医学科医护人员而无法实施血管造影,而是医护人员未能怀疑原告所表现症状系因假性动脉瘤破裂导致的大量出血,或误判了其紧急程度,未能立即实施血管造影。”


尤其是,在止血手术之后,A某持续出现发作,并多次确认有口腔内出血,每次均向医生报告,但从护理记录仅留下“注射了Ativan(镇静剂)”的记载来看,可以认为医护人员为封堵已破裂的假性动脉瘤并未采取任何措施。


不过,合议庭未采纳A某关于梨大木洞医院医护人员未进行充分输血存在过失的主张。


合议庭表示:“被告B某在实施本案双颌手术等过程中,因过度操作手术器械等行为致内上颌动脉损伤,引发假性动脉瘤,从而使原告遭受缺氧性脑损伤等损害,应就此承担因债务不履行或不法行为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


合议庭还表示:“被告法人就被告医院医护人员因延误对假性动脉瘤破裂实施栓塞术等必要措施的过失,致使原告遭受缺氧性脑损伤等损害,应作为诊疗合同主体承担债务不履行责任,或作为使用人对其雇员行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议庭进一步指出:“原告的损害系被告B某的过失与被告医院医护人员的过失竞合所致,因此,被告B某与被告法人应共同对原告所受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合议庭还认定,对实施双颌手术的医生B某,应就违反说明义务所致的精神损害承担抚慰金责任。


合议庭表示:“在双颌手术过程中出现内上颌动脉损伤并发生假性动脉瘤,被认为是常规术式中可能出现的严重并发症之一。因此,即便不是‘内上颌动脉损伤’或‘假性动脉瘤发生’这类具体、专业的内容,至少关于在本案双颌手术等过程中因动脉损伤而可能发生延迟性大出血的风险,尽管其发生概率极低,也应属于说明的对象。”


合议庭接着认为:“仅凭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认定被告B某曾向原告说明本案双颌手术等可能引发假性动脉瘤并导致延迟性大出血的风险,亦无其他证据足以证明。”


合议庭在考虑A某原有的精神科问题及饮酒习惯等因素后,将B某与梨花学堂的过失比例限定为70%。精神损害抚慰金金额被认定为2000万韩元。



在本案诉讼中代理A某的法律事务所Haewool首席律师 Shin Hyunho 表示:“本案具有如下特点:其一,认定牙科医生在以美容整形为目的实施双颌手术时,未告知出血风险构成违反说明义务,并对术后延迟发生的出血也承担过失责任;其二,在大学医院急诊室的业务分工结构下,仍认定存在过失责任(因属于上颌动脉出血,本应由耳鼻咽喉科、影像医学科等西医医生诊疗,却因系牙科手术而由牙科负责急救处理,导致从西医医生处接受栓塞术延误2日以上,从而引发缺氧性脑损伤的诊疗过失);其三,认定牙科医生与大学医院对共同不法行为负连带责任等,这些均是本案判决的意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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