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实施防范无担保卖空措施
违规处以不超过1亿罚款
个人与机构卖空交易条件统一

韩联社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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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当局在明年3月31日重启卖空交易前,加快推进相关法律制度整顿。随着对法人和证券公司强制实施防止无担保卖空的措施,若违反,将处以不超过1亿韩元的罚款并予以制裁。为避免个人投资者在进行卖空交易时相比机构、法人投资者处于不利地位,将统一卖空交易条件,并规定了违规时的罚款标准。


金融委员会21日表示,将就这一卖空制度改善相关的《资本市场法》修正案的后续施行令修正案和《金融投资业规定》修正案,于下月31日前公开征求立法意见。修正案此后将经过规制改革委员会和法制处审查,以及证券期货委员会和金融委员会、次官会议和国务会议的决议,自明年3月31日起施行。


根据修正案,拟对上市股票进行卖空的法人必须为防止无担保卖空而制定内部控制标准。卖空重启后,卖空余额达到0.01%或10亿韩元以上、成为报告对象的法人,以及作为做市商、流动性提供者等的机构投资者,必须按个股管理余额,建立能够阻断无担保卖空的卖空电子系统。相关机构投资者共97家,包括19家外资投资银行(Investment Bank)、31家证券公司、45家资产管理公司和2家其他金融公司。


这些机构需在每个营业日结束后,于两个营业日内向交易所提交按个股分类的余额信息等资料,以便交易所通过中央检查系统(NSDS)对是否存在无担保卖空进行全面核查。但若其将借入的上市股票事先入库至账户,此后再下达卖空订单,从而不存在发生无担保卖空的可能,则可豁免建立卖空电子系统的义务。


受托处理法人的卖空订单的证券公司,每年至少一次核实该法人是否具备内部控制标准和电子系统,并须在一个月内将结果报告金融监督院。证券公司自身的无担保卖空防范措施,也必须由与卖空业务相互独立的部门确认后,向金监院报告。违反无担保卖空防范措施的法人和证券公司,将被处以不超过1亿韩元的罚款;对证券公司等金融投资业者,还可对机构本身及其高管和员工实施制裁。


机构投资者为卖空目的进行的证券借贷交易,以及个人投资者使用的股票出借服务,其偿还期限将统一为90日,延长期限最长为12个月。此前,机构投资者的证券借贷交易偿还期限并无特别限制,而个人投资者的股票出借服务偿还期限被限定为90日,曾被指出个人投资者处于不利地位。若违反偿还期限限制,罚款为法人1亿韩元、个人5000万韩元。


在可转换公司债券(Convertible Bond)和附新股认购权公司债券(Bond with Warrant)的发行事项披露之后、至发行前转换价或行权价披露之日为止期间内进行卖空的投资者,将被禁止取得相关可转债或附认股权债。但若在该期间买入的数量多于其卖空数量等情形,则可适用例外。


对于计划于2025年上半年成立的替代交易所(Alternative Trading System)中发生的卖空订单,也将适用与证券交易所相同方式的卖空标识义务。



金融委员会表示,将与相关机构合作,确保改进后的制度能在明年3月底顺利实施,从而实现卖空交易的重启,并将无障碍地推进卖空电子系统的建设等工作。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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