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YouTube节目相互诋毁、处于敌对关系的一名人士,其脸部被合成蟾蜍后进行播出的YouTuber,被大法院判决构成侮辱罪。
判决认为,即便未使用语言手段,仅以非语言、视觉手段进行表达,但只要传达了足以贬损他人社会评价的抽象判断或轻蔑情感,即可成立侮辱罪。
21日,据法律界消息,大法院第3部(主审大法官 Lee Sukyeon)在对因多起依据信息通信网法的名誉毁损、业务妨碍、侮辱等嫌疑被起诉的保险YouTuber Lee某(52岁)一案的上诉审中,维持了对Lee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的原审判决,予以最终确定。
合议庭就成为最大争点的侮辱罪部分,援引了去年2月作出的一则大法院判决称:“侮辱的手段和方法不受限制,因此即使不使用语言手段,而仅以非语言、视觉手段进行表达,只要传达了足以贬损他人社会评价的抽象判断或轻蔑情感,即可成立侮辱罪。”并指出:“随着近期视频剪辑、合成技术的发展,利用合成照片等实施侮辱犯罪的可能性正在提高,即便是仅使用视觉手段实施的侮辱行为,其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害程度以及行为的可罚性,与使用语言手段的情况相比并无差别。”
合议庭表示:“原审就本案公诉事实中关于被害人A的侮辱部分认为,考虑到被告人与被害人分别通过各自的YouTube节目对对方进行诋毁,处于敌对关系,以及被告人在本案犯罪发生前5个月起,持续在自己的YouTube节目中将被害人比作‘蟾蜍’来表达,贬低被害人的外貌,或对被害人进行诋毁、嘲弄等情况,认定被告在YouTube节目中将蟾蜍照片合成到被害人脸上,是以非语言、视觉手段传达足以贬损被害人社会评价的抽象判断或轻蔑情感,构成侮辱。”
接着指出:“从依法采纳的证据综合来看,可以认为,被告并非出于遮挡被害人面部的目的,将蟾蜍照片合成到被害人脸上,而是以蟾蜍照片为手段,出于侮辱的故意,传达足以贬损被害人社会评价的轻蔑情感。”并说明驳回Lee上诉的理由称:“因此可以认可原审的判断,其中并不存在违反逻辑和经验法则、逾越自由心证主义界限,或误解侮辱罪成立等相关法律原则的错误。”
从事保险相关YouTube节目的Lee,因于2020年9月在YouTube上发布有关与其互相诋毁、处于争议关系的被害人A的视频时,将蟾蜍合成到A的脸上予以侮辱等嫌疑而被起诉。据悉,Lee此前已在数个月内持续将A比作蟾蜍来表达。
除此之外,Lee还被指对包括A在内的多名被害人反复实施名誉毁损、侮辱、业务妨碍等犯罪行为。
一审法院对Lee的大部分嫌疑予以有罪认定,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3年。
但合议庭对Lee通过将蟾蜍合成到A的脸上进行播出,从而侮辱A的嫌疑则作出无罪判断。
在审判中,Lee主张称,自己使用蟾蜍照片只是为了遮挡A的脸部,并无侮辱意图。
当时合议庭表示:“可以认定,被告在发布A的节目视频时,确实将蟾蜍照片合成到了A的脸上。”但同时判断称:“然而,在不存在其他侮辱性表达的情况下,仅以蟾蜍照片遮挡A的脸部,尚不足以认定被告侮辱了A。”
但二审法院的判断不同。
二审法院连同一审认定无罪的针对A的侮辱嫌疑一并判定有罪,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有期徒刑1年2个月的实刑。
合议庭表示:“原审就侮辱相关公诉事实作出无罪判断的判决,因误解了侮辱罪的法律原则,属于影响判决的违法。”
合议庭首先援引了关于侮辱罪成立的大法院判决。
此前,大法院曾指出:“所谓侮辱,是指不指明具体事实,而表达足以贬损他人社会评价的抽象判断或轻蔑情感;对此应综合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行为人发表言论的经过及次数、言论的含义和整体脉络、发表言论的场所及言论前后的具体情形等进行判断。”
大法院还曾表示:“由于侮辱的手段和方法不受限制,因此即使不使用语言手段,而仅以非语言、视觉手段进行表达,只要传达了足以贬损他人社会评价的抽象判断或轻蔑情感,即可成立侮辱罪。”
随后,合议庭以以下事实为依据,认定Lee具有侮辱的故意:▲Lee与A均运营YouTube频道,从事保险相关节目制作,双方在各自节目中对对方进行批评或诋毁,处于敌对关系 ▲Lee自2020年4月前后起,持续通过自己的YouTube节目将A比作“蟾蜍”来表达 ▲Lee虽主张称使用蟾蜍照片是为了遮挡A的脸部,但在节目开头部分却显示了露出A脸部的A的YouTube节目缩略图 ▲如果只是想简单遮挡A的脸部,采用马赛克处理等一般方法已足够,却仍特意将其持续使用的蟾蜍照片合成到A的脸上等。
合议庭指出:“被告自2020年4月前后起,持续通过自己的YouTube节目将被害人比作‘蟾蜍’来表达。就此,被告所使用的具体表达包括:‘有个长得像蟾蜍的XX,是个状态非常糟糕的XX’,‘蟾蜍就是垃圾’,‘像蟾蜍XX一样别缩在洞里,这只蟾蜍干脆用压路机碾过去,把蟾蜍的内脏都给碾爆算了’等,由此可以看出,这些都是贬低被害人外貌,或对被害人进行诋毁、嘲弄的表达。”
Lee提起了上诉,但大法院也认为二审上述判断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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