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企业治理协会报告:“20年前存在的障碍依然如故”

有海外投资者指出,与20年前相比,阻碍外国股东参与的国内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问题几乎没有得到改善。


Jamie Allen 亚洲企业公司治理协会(ACGA)主席

Jamie Allen 亚洲企业公司治理协会(ACGA)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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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金融投资业界10日消息,亚洲企业治理协会(ACGA)在近日发布的题为《如同迷宫的韩国股东大会路径探寻》报告中,分析了外国股东在韩国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上遭遇的各种困难。


亚洲企业治理协会是为改善亚洲公司治理环境而于1999年成立的非营利机构,成员包括全球主要养老基金、主权财富基金、资产管理公司、全球投资银行、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


亚洲企业治理协会在报告中表示,该机构与会员公司一起制定今年3月常年股东大会季访问韩国的计划时发现,近20年前就存在的诸多障碍至今依然如故。


早在2006年,亚洲企业治理协会就曾发布比较亚洲10个国家市场的调查报告,呼吁提升亚洲地区表决权行使体系的先进性。当时韩国在10个国家中排名第8。


亚洲企业治理协会研究员Stephanie Lin表示,“从今年3月亚洲企业治理协会代表团的亲身经历来看,几乎看不到实质性进展”,并将14天这一较短的股东大会召集通知期限、仅在股东大会前夕才披露的业务报告、关于董事报酬信息的匮乏、仅对外国投资者而言十分紧迫的投票日程、以及集中在3月底召开的股东大会“扎堆”现象等列为主要问题。


Lin研究员引用资本市场研究院的调查结果称,超过70%的科斯皮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召开两周前才发布召集公告。她指出,韩国商法规定的股东大会召集通知期限为14天,相比中国(20天)、印度(21天)、中国台湾地区(30天)等国家和地区,明显过短。


她表示:“由于股东大会公告期过短,有时不得不在没有机会审阅全部议案的情况下进行投票。提出修改公司章程议案时,不写明具体内容,仅公布简要概要,股东在不了解细节的情况下就要投票。”她转述某会员公司的经验称,“在这种情况下,一般会投反对票的情况较多”。


此外,韩国商法规定,业务报告和审计报告须在股东大会召开一周前披露。亚洲企业治理协会指出,这一期限对外国投资者而言同样过于紧迫,导致他们在无法掌握最新财务数据的情况下行使表决权。


目前,在韩国境内,外国资产管理公司就股东大会议案进行投票时,要经过当地表决权行使服务机构和全球托管银行的流程,韩国证券存管结算公司则将已行使的选票汇总后,于股东大会5个营业日前转交给公司。


Lin研究员表示:“证券存管结算公司提前截止外国人投票的依据并不明确。”她称,结果是外国股东用于审阅和分析常年股东大会议案的时间仅有3至5天,有些情况下甚至只剩下半天时间。


不过,证券存管结算公司的立场是,根据商法规定,行使表决权不统一(即不将两个以上表决权统一行使)的通知须在股东大会召开3个营业日前送达公司,因此5个营业日前截止是为反映这一规定。



近年来,随着股息发放程序的改善、电子投票制度的引入等,股东大会正逐步向“股东友好型”转变。但对此,Lin研究员也指出:“这些变化尚未得到广泛采用”,“股东大会召开时间的集中程度依然过高,而关于董事报酬和具体投票结果等关键信息的透明度仍然有限。”她补充称:“委托书要求、语言障碍以及不同时区多家机构之间的协调等程序性障碍,使外国股东的参与更加困难。”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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