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管理个人金融债权及保护个人金融债务人的法律》施行
金融公司内部债务调整制度化,减轻逾期利息负担
转让3次以上债权限制再次转让…催收联系限定为7天内7次
设立3个月整改期…整改期内恶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将受处罚

“减轻催债压力” 个人债务人保护法自17日起施行 View original image

个人债务人可以直接向金融公司申请债务重组,在合理降低逾期利息负担的同时,限制过度的债权催收,《个人债务人保护法》将正式施行。金融委员会计划在《个人债务人保护法》施行后给予3个月的指导期,并运营《个人债务人保护法》施行情况检查小组,持续提供支持,确保该法能够在金融一线成功落地。


16日,金融委员会表示,《关于个人金融债权管理及个人金融债务人保护的法律(个人债务人保护法)》及其施行令将于17日施行。《个人债务人保护法》的核心内容包括:▲将金融公司自行实施的债务重制度化 ▲缓解逾期带来的过高利息负担 ▲强化对债权转让的规制 ▲改善不利于债务人的催收惯例等。


《个人债务人保护法》旨在激活金融公司自行实施的债务重组。为使逾期金额在3000万韩元以下的债务人能够以简便、迅速的方式重新站起来,新设“债务重组请求权”,允许其向金融公司申请债务重组。金融公司在采取导致债务人权利义务发生重大变动的债权回收措施之前,如丧失期限利益、申请拍卖住房、债权转让等,必须将该事实告知债务人,并告知其可以申请债务重组。债务人提出债务重组申请的,在债务重组程序结束之前,视为其尚未丧失期限利益,对应住房的拍卖申请以及相关债权的转让将受到限制。


同时,为防止金融公司消极审查债务重组,并引导审查标准的一致性,要求金融公司制定并实施债务重组内部标准。金融公司自收到债务重组申请之日起10个营业日内,必须将是否进行债务重组的决定通知债务人,通过此举引导金融公司不再惯性地出售债权,而是先努力推动债权正常化。


但为防止债务人的道德风险,如债务人在补充债务重组申请材料方面3次以上不予配合,或自债务重组协议解除后尚未满3个月等情形,金融公司可以拒绝进行债务重组。为对债务人实施具有实效性的保护,即便金融公司拒绝债务重组,也必须向债务人告知法院重整程序以及信用恢复委员会的债务重组制度。


在金融公司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之后,如债务人在无特殊事由的情况下,3个月以上未履行清偿计划,金融公司可以解除债务重组协议。但若存在住院治疗、失业等特殊情况,则需在6个月以上未履行清偿计划的情况下方可解除协议。


贷款金额在5000万韩元以下、尚未到期的债务不得计收“逾期利息”


同时也为缓解逾期产生的过高利息负担打开了通道。为减轻逾期金额在5000万韩元以下的债务人的债务负担,将改善逾期发生时过度计收利息的方式。即使因贷款逾期导致债务人丧失期限利益,也禁止对尚未到期的债务部分计收逾期利息。金融委员会相关人士表示:“在宣布债务人丧失期限利益、要求立即偿还全部本金的同时,对全部贷款余额一并计收逾期加算利息的惯例,我们希望予以限制。”


此外,对列入税法可在费用中扣除的债权等无法回收或回收可能性极低的债权,在转让前必须免除其未来利息债权,并将此内容写入债权转让合同。金融公司要将债权列为税法上的可扣除费用,必须先进行核销;对于如贷款公司等没有核销标准的企业,若债权逾期超过1年且1年内无任何还款记录,在债权转让时必须免除其未来利息。此举旨在防止金融公司一方面自行判断为无法回收而进行核销并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费用扣除),另一方面却仍继续计收利息的做法。


被转让3次以上的债权,限制再次转让……暴露于非法催收的可能性降低


同时,《个人债务人保护法》规定,在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保护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下,应禁止该债权的转让。施行令规定,对因冒用名义等导致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的债权,禁止其转让,并限制金融公司惯常、反复出售债权的行为。此前,市场专家指出,在债权多次转售给贷款公司等机构的过程中,债务人逐步面临愈发严厉的催收措施,且由于债权被转让给内部控制薄弱的机构,非法催收的可能性随之增大,相关意见不断被提出。


为此,除法律中已加以规制的“处于债务重组中的债权”外,还将“被转让3次以上的债权”纳入转让限制对象。金融委员会预计,通过这一措施,长期处于催收状态的债务人在债权被再次出售后,面临更为严厉的催收或暴露于非法催收的可能性将有所降低,同时在债权反复转让的过程中,个人信息泄露及债务人困惑的情况也将有所减少。


催收次数限制为7天7次,实施催收总量管理制


《个人债务人保护法》还包含限制过度催收、保障债务人正常生活的内容。为保护债务人免受金融公司过度催收之害,法律规定:▲对在催收时可能损害债务人保护的债权实施催收限制 ▲将催收次数限制为7天内7次的催收总量管理制 ▲在灾害、事故等情形下,允许在一定期间内暂缓催收的催收暂缓制度 ▲债务人可以请求限制在特定时间段或通过特定方式进行催收联系的“催收联系类型限制请求权”等。


具体而言,如在允许催收的情况下,存在损害债务人保护及破坏健全信用秩序之虞,则禁止进行催收。债务人已获得债务重组(金融公司自行债务重组、信用恢复委员会债务重组、法院重整)的,意味着其有诚实偿还的意愿,因此禁止对该等债权进行催收。


同时,债权催收人不得就每一债权在7天内进行超过7次的催收联系。为催收而通过上门、电话等方式联系债务人的行为,均计入催收次数;为避免严重妨碍催收目的,也规定了若干不计入次数的情形。根据法律法规进行的强制性通知、对债务人咨询的答复、催收未能送达债务人的情形,均不计入催收次数。


此外,如发生灾害,或债务人本人及其配偶的直系尊亲属、卑亲属出现手术、住院、婚礼、丧礼等导致难以偿还的情况,债权催收人必须在3个月以内、按照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确定的期限内暂缓催收。如无正当理由,单纯以难以联系到债务人等为由,出于明显拖延或妨碍催收之目的,催收人不得以此为由暂缓催收联系。


债务人可以在每周28小时的范围内,请求债权催收人不得在其指定的时间段进行催收联系。债务人可以在以下方式中指定两种及以下方式,要求不得通过该等方式进行催收联系:到特定地址上门、拨打特定电话号码、向特定电话号码发送短信、发送至特定电子邮箱地址、发送至特定传真号码。


另一方面,为了推动《个人债务人保护法》平稳落地,金融委员会计划在法律施行后给予3个月的指导期。同时,将综合考虑法律执行情况等,在必要时研究再延长3个月的方案。但即便在指导期内,如发生违反法律宗旨、可能使立法意图被架空的行为,金融委员会仍将予以制裁。



金融委员会相关人士表示:“金融委员会将运营施行情况检查小组,支持法律在金融一线扎根落地”,并称“通过检查小组,对法律施行情况进行常态化监测,同时掌握一线的困难与问题,迅速作出应对”。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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