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公司负责首轮债务重组…债务人申请后10日内须出具调整书
减轻过高逾期利息负担…仅对到期贷款收取“逾期加收利息”
转让3次以上的债权限制再转让…催收联系限为7天内7次

“过度负债压力” 从今天起进一步加强对个人债务人的保护 View original image

今后,贷款金额在3000万韩元以下的逾期个人债务人,可以直接向发放贷款的金融公司申请债务重组,以减轻“债务负担”。同时,金融公司在债务人的贷款金额低于5000万韩元时,只能对到期应还部分贷款收取“逾期加收利息”,催收联系也不得在7日内超过7次。


据金融监管当局介绍,从今日(17日)起,包含上述内容的《个人金融债权管理及个人金融债务人保护相关法律案》(个人债务人保护法)正式施行。个人债务人保护法的核心内容包括:▲将金融公司自主债务重组制度化 ▲限制过度的逾期利息负担 ▲强化债权转让监管 ▲改善债权催收惯例等。金融委员会将给予至明年1月16日的制度落地引导期,并计划综合考量法律执行情况等,如有必要将研究再延长3个月的方案。


个人债务人保护法首先规定,逾期债务人可与金融公司直接进行债务重组程序,由金融公司成为个人债务人的第一顺位债务重组主体。此举旨在切实保护那些惯常被“赶”去申请信用恢复委员会债务重组或向法院申请重整程序的逾期债务人。金融公司在接到逾期债务人的债务重组申请后,须在10个营业日内将是否同意债务重组的结果通知债务人。金融监管当局期待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债务重组,事前防范不良,最大限度降低社会成本。


但需注意的是,如债务人在无特殊事由的情况下,连续3个月以上未履行清偿计划,金融公司可以解除此前达成的债务重组协议。此外,如属于隐匿财产或收入、已获个人重整清偿计划批准、已达成信用恢复委员会债务重组协议等情形,金融公司均可解除债务重组协议。如因住院治疗、失业等存在特殊事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履行时,协议也可被解除。


个人债务人的逾期利息负担也有所减轻。以贷款本金4000万韩元、其中到期应还本金为1000万韩元为例,在法律施行前,金融公司会对全部4000万韩元本金收取约定利息和逾期加收利息。但今后只能对到期应还的1000万韩元部分收取逾期加收利息,对剩余的3000万韩元仅能收取约定利息。


特别是,对于不适用呆账处理标准的放贷业者,法律规定,对逾期超过1年且1年内无还款记录的债权,在转让时也必须免除其未来利息。由于放贷公司没有单独的核销标准,也不存在计入损失的概念,导致持续收取利息的“监管盲区”,此次措施旨在弥补这一漏洞。一般而言,金融公司在转让回收可能性极低的债权时,会免除其未来利息债权,并将相关内容写入转让合同,作为核销处理。


被转让3次以上的债权禁止再转让…催收联系限为7日7次


金融公司的债权转让和催收条件将更加严格。加强债权出售相关规制,是为了阻止债权多次转让后,相关债务人面临更为严厉的催收,以及非法催收可能性随之上升的现象。因此,个人债务人保护法不仅禁止转让因冒用姓名等导致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确的债权,还规定禁止再转让已被转让3次以上的债权。


金融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长期处于催收之下的债务人在债权被出售后,再次面临更为严厉的催收或暴露于非法催收的可能性将有所降低”,“同时也有望减少在债权反复出售过程中发生的个人信息泄露和债务人混乱。”


催收条件被大幅强化。对在催收时不利于保护债务人的债权,将限制其催收,并适用“催收总量制”,将催收次数限制为7日内7次。法律中还纳入了在灾害、事故等情况下,在一定期间内暂缓催收的“催收延期制度”。无论是依据个人债务人保护法实施的金融公司自主债务重组,还是信用恢复委员会债务重组、法院重整等情形,相关债权均不得进行催收。


尤其是,债务人可以要求债权催收人不得在特定时间段或通过特定方式进行催收联系。债务人可以在每周28小时范围内指定可被联系的时间段,并可指定不超过两种的联系方式,例如:到特定地址上门、拨打特定电话号码、向特定电话号码发送短信、向特定电子邮箱地址发送邮件、向特定传真号码发送传真等。金融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有望防止催收联系频繁到难以维持正常生活的程度,并保护债务人的正常生活秩序。”



另一方面,金融委员会将把今后3个月作为引导期,但对严重损害法律宗旨的行为将予以制裁。包括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违规行为,以及因违规行为导致个人金融债务人遭受重大财产损失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情形。此外,对于违反个人债务人保护法、在监管机构要求整改后仍拒不整改的情况,也将被列为制裁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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