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岁女补习班院长因违反青少年保护法被起诉
与未成年学员交往并在家中和酒店发生性关系
一名经营自己补习班(教习所)的30多岁女性院长与在该补习班就读的男初中生发生性关系,被法院判处重刑。她因违反《关于儿童及青少年性保护的法律》等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被责令参加40小时性暴力及虐待儿童治疗项目,同时被限制在与儿童、青少年及残障人相关机构就业7年。
大田地方法院天安支院刑事第一部(审判长 Jeon Gyeongho)对与未成年学员发生性关系而被不拘留起诉的A某(女性,39岁)作出上述判决。A某曾在天安西北区一处公寓商铺内经营教习所。她自2022年起与学员B君(当时14岁)交往,并因涉嫌在自己家中和酒店与其发生两次性关系而被移送审判。
A某在收到警方的接近禁止命令后,仍在社交媒体上发布“想见你”之意的文字,并向同样是自己学生的B君的哥哥问候近况。
合议庭指出:“被告本应保护受害人免受性犯罪及性虐待的危险,并在知悉受害事实时负有举报义务,却反而将受害人视作性对象,其罪责重大。”又称:“受害人遭受的精神损害难以估量,预计会对其人生产生负面影响。”接着表示:“被告对受害人表现出执着态度,加重了受害人家属的精神痛苦,且受害人及其家属一再请求严惩,因此不得不判处长期实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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