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研究激活市民社会方案
企业等上层集团也在审议扩大公益股票出资方案
10月提交法案:将公益目的投融资认定为公益事业
“必须要有刹车,车才能加速前进。”
共同民主党议员Yoon Hojoong近日在接受《亚洲经济》采访时表示:“正在准备一揽子法案,将设立能够提高公益法人透明度的公益委员会,与在相互出资限制企业集团(相出集团)向公益法人出资股票时扩大免税限额的方案相结合起来。”也就是说,将以一揽子形式,同时推进修改《继承税及赠与税法》,以激活企业向公益法人进行股票出资等捐赠,并大幅强化管理和监督内容的法案。对于公益法人而言,相当于同时引入“财源”这一激励与“公益委员会”这一“制动装置”,同步推进。
作为五届资深议员、国会企划财政委员会成员,一旦Yoon议员着手立法,有望成为扩大被视为公益法人活性化主要分水岭的企业股票出资免税限额的契机。不过,就法案提交时间方面,他表示将进行松紧调节。Yoon议员称:“并非‘一定要在今年之内完成’之类”,并表示“需要与相关人士进行讨论,也要对法案进行打磨,将走舆论化的过程”。
在此之前,Yoon议员计划于今年10月提出修改《继承税及赠与税法》的法案,允许为公益目的事业向中小企业、非营利团体等进行投资与融资的公益目的投资行为,被认定为公益目的事业。也就是说,只要是以公益为目的、而非以获取收益或提升资产价值为目的的投资,就应当为其打开大门。Yoon议员自金大中政府时期在青瓦台担任行政官时起,就一直在思考“如何激活市民社会”。他表示:“我一直在思考,为了让市民社会得以活跃,需要什么条件,而这种问题意识至今尚未消解”,表明激活公益法人等的方案,是长期思考的结果。
在第21届国会曾提出《公益法人的运营及活性化相关法律案》,但未能通过
上届国会曾提出对《公益法人的设立及运营相关法律》进行全篇修订的方案。目前,只在设立公益法人的过程中进行严格管理,之后却未能得到妥善管理。虽经企划财政部同意予以批准,但此后由各部门分别管理。由于没有任何机构持续关注并监督公益法人是否按照设立宗旨持续开展活动,导致国民对公益法人存在误解。一方面,有人认为大企业利用公益法人进行变相继承或逃税;另一方面,也有人像在国政垄断事件时那样,认为权力者对企业施压索取捐款以谋取私利。对此类问题,有必要加以制度化。提出设立负责公益法人的公益委员会后,市民社会和公益法人一度误解为“是不是要多出一个‘婆婆’来管束我们”。为解决这一问题,我们认为应当同时赋予激励与制动装置,因此进一步考虑到修改《继承税及赠与税法》。
目前正在思考哪些具体方案
通常被称为财阀、大企业的公司,在《公平交易法》中被归类为相出集团。对于相出集团而言,无论是否行使表决权,只要出资股份不超过5%,即可获得免税认可。但随着《公平交易法》修订,如果限制表决权,则可以得到最高15%的认可。《继承税及赠与税法》与《公平交易法》存在不一致之处,我们正在从使两部法律一致的方向来研究修法。《公平交易法》既然在限制表决权范围的前提下允许至15%,那么《继承税及赠与税法》未能跟上,我们打算在补充这一部分的同时,加入公益法人投资义务条款。
但由于这有可能成为财阀通过变相继承来维持经营权的手段,因此必须严格管理。关于表决权,可以由公平交易委员会进行管理,但关于捐赠资金是否被妥善使用,则需要有机构进行审查,因此需要公益委员会。在现有制度下,如果只在“供给端”(股票出资时)发力,可能会走向错误方向。有意为社会贡献而捐赠的人表示,税负之重让人误以为是在“为政府而非为社会作贡献”。如果通过公益委员会等提升透明度,并确保按公益目的进行管理,预计市民和国民将会理解,即使放开供给也没有问题。
有人指出,应将公益法人视为国家与市场之外的“第三部门”,而在这一领域,我国社会明显落后
我们更为熟悉的说法是“市民社会”,包括非营利团体(NPO)和非政府组织(NGO)。这些团体长期以来既缺乏来自政府或企业等方面的支持,又缺乏制度化建设,未能具备发展为市民社会的条件。英国有慈善委员会,德国有社会法院,美国则有对非政府组织进行监督的“元NGO”。由于市民对公益活动的认知较低,导致难以开展多样化活动。这正是需要公益委员会的原因。通过对年度报告等进行分析,判断公益法人是否按其宗旨使用资金。目前由于没有机构承担这一工作,年度报告等非常简单,会计报告也未公开。
(由于基础薄弱)市民团体也往往受媒体或舆论影响,只是追逐议题,未能将活动拓展为满足多元社会价值的行为。如果出现大量捐赠者,那么无论是否被媒体报道,他们都会持续为公益而工作。像美国的比尔及梅琳达·盖茨基金会那样,由富豪运营的公益法人也是必要的。这些机构必须进行公益性投资,也必须能够开展此类金融活动,但现行制度只允许直接投资。通过金融活动在社会金融中发挥作用等内容,也应被涵盖在内。既需要在财政上作出贡献的法人,也需要切实开展活动的团体,有必要构建多样而多层次的结构。
是否在考虑扩大公益法人的强制支出等义务?
有必要增加。这一部分拟通过今后的研讨会等逐步明确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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