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NewJeans说“别理她”算职场霸凌…劳动法能保护爱豆吗
《劳动基准法》是否适用于职场霸凌引发争议
偶像组合NewJeans控诉遭遇“排挤”和“无视”等侵害,向雇佣劳动部提交“职场霸凌”陈情,事态持续发酵。
综合本报13日采访结果,自称NewJeans粉丝的A某向雇佣劳动部首尔地方雇佣劳动厅首尔西部支厅提交民愿,要求调查NewJeans在11日直播中所透露的被排挤经历是否违反《劳动基准法》。NewJeans成员Hanni在11日的直播中表示:“不久前在化妆的地方,曾与其他偶像成员和其经理碰面,我亲耳听到那位经理在我面前、在我都能清楚听见的距离,对别人说‘无视她(Hanni)’。想到其他成员也可能遭遇同样的事情,只能感到害怕。”A某将此视为职场内霸凌。
现行《劳动基准法》规定,职场内霸凌的构成要件为:▲利用在职场中的地位或人际关系等优势地位 ▲超出业务上适当范围 ▲构成使他人身心痛苦或恶化工作环境的行为。其中,关于“超出业务上适当范围”,雇佣劳动部在《预防和应对职场内霸凌手册》中说明:“上司或多数员工不与特定员工交谈或排挤对方,即所谓集体排挤,在业务执行过程中有意无视、排除等行为,属于超出业务上适当范围的行为。”
成员Minji称:“听到Hanni经历的事情,真的受到巨大冲击。怎么会有同一团队的经理路过时还故意让大家都听见,说‘要无视她’这样的话?”她还表示:“即便向公司反映了情况,公司也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对方团队不仅没有道歉,甚至不承认有错。没有人可以保护我们,处境非常艰难。”
职场Gapjil119代表律师Yoon Jiyoung分析称:“如果经理无视NewJeans成员Hanni的问候,并要求他人也无视NewJeans成员的问候,这类行为可以视为超出业务上适当范围的霸凌。”问题在于,这名经理的所属并非Hanni所属公司ADOR,而是HYBE。两家公司事实上同属一个实际控制人之下的企业集团,但严格来说公司不同,要直接认定为法律所规定的职场内霸凌并不容易。
此外,偶像并非一般职员,而是以签约形式工作的个体经营者属性较强。Yoon律师表示:“如果假设NewJeans成员是适用一般《劳动基准法》的劳动者,在同一家公司内遭到多数员工以‘无视她’之类言语进行排挤,并因此在精神和肉体上遭受痛苦,则可以被认定为职场内霸凌。”但NewJeans隶属ADOR,与经理并非同一家公司,而且如前所述,也难以视为一般职员。
成员们还在节目中提到,最近出道前的私人记录通过报道被公开一事,表示:“真的很震惊。应该保护我们的公司居然没有管理好这些资料,导致外泄,我们无法理解。”她们还说:“虽然向代表、父母以及HYBE提出了保护请求,但HYBE却置之不理,其间(Min Heejin)代表还被解职。今后到底能信任和依靠谁,真的感到十分茫然。”
关于HYBE内部对NewJeans进行排挤的质疑,此前也曾被提出。NewJeans成员的父母在某媒体采访中主张,HYBE董事长Bang Sihyuk多次没有回应NewJeans成员的问候。对此虽向HYBE提出异议,但得到的答复是“Bang董事长可能有面部识别障碍”。
即便NewJeans成员在公司确实遭受了不当对待,是否能够以职场内霸凌进行处罚仍属未知数。职场Gapjil119表示,在适用一般《劳动基准法》的事业场所,一旦用人单位(公司代表)知悉存在霸凌行为,就必须立即对加害者采取适当的惩戒措施,并对受害者实施保护措施。如果连用人单位也对此听之任之,则用人单位因“未履行处置义务”可被处以罚款,甚至可能承担刑事责任。但问题在于,是否可以将NewJeans视为《劳动基准法》上的劳动者,还需要重新审视。职场Gapjil119方面指出,从与经纪公司签订专属合约、在经纪公司的指挥监督下提供劳务并获得报酬这一点来看,NewJeans成员原则上也可以被视为《劳动基准法》上的劳动者。也就是说,作出准确判断并不容易。
此前,雇佣劳动部一直不将艺人视为《劳动基准法》上的劳动者,而是视为非正式员工、处于契约关系的自营业者。对此,Yoon律师表示:“仅仅因为像NewJeans这样的偶像签订了专属合约,就否认其劳动者身份,或任由其长期处于劳动关系法令的灰色地带,是否恰当,值得质疑。”她还指出:“公司与艺人要真正形成‘对等’关系,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在这一过程中,公司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会保持优势地位,对偶像施加强大的支配力。”也就是说,练习生或刚出道的偶像与公司并非对等关系,很难守住自己的权利。
对于像偶像这样通过签约工作的特殊雇佣劳动者在职场遭遇不合理待遇时,公司需要承担责任,法院也有相关判例。法院在2020年一宗案件中认定了加害人和放任不管的公司的不法行为责任:当时以特殊雇佣形式担任球童的Bae某,因难以忍受上司“队长”在职场内的霸凌而自杀身亡。该判决认为,即便根据《劳动基准法》未将球童这一特殊雇佣人员认定为劳动者,其仍可成为职场内霸凌的受害者。法院当时认为,“如果利用在职场中的地位或人际关系等优势,超出业务上适当范围,对他人造成身心痛苦或恶化工作环境,则受害者并非必须是劳动者”,并据此认定了加害人“队长”以及放任不管的公司的不法行为责任。
当然,NewJeans的情况由于与经理等人并非同一家公司所属,要直接适用上述判例存在困难。有观点认为,如何看待HYBE与其旗下子公司之间、员工之间的关系,是判断是否构成职场内霸凌的标尺之一。通俗地说,如果子公司在HYBE内部具有类似团队的性质,HYBE员工与子公司员工之间存在明确的上下级关系,且业务联系紧密,那么也有分析认为,职场内霸凌有可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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