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ABCP债务担保风险值仅18%
非居住用及海外房地产风险值偏低
PF债务担保诱因难以避免偏高
IMA引入已到第8年…业者毫无动静
业界夙愿的法人支付结算前景渺茫

房地产PF风险值或上调…NCR将调整,是否引入法人支付结算制度 View original image

金融当局着手推进综合金融投资业务公司(综合投资公司)制度改革,是为了将集中于房地产项目融资(PF)的资本市场资金,引导至企业并购(M&A)、企业信用提供等企业金融领域。自从2016年引入新的营业用净资本比率(新NCR)后,在自有资本增加的带动下,NCR比率有所改善,但矛盾的是,随着房地产PF投资的增加,相对于自有资本的风险资产总额(总风险额)大幅上升。预计综合投资公司制度改革的核心,将是在NCR评估时提高房地产PF的风险值。同时,业界关注的法人支付结算等新业务能否获批也备受瞩目。


放宽健全性监管之后……证券公司PF债务担保激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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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R是衡量证券公司财务健全性的指标。1997年首次引入的旧NCR,是用营业用净资本除以总风险额计算得出。风险金额越大,就必须按比例持有更多的营业用净资本。


进入2000年代后,外界不断指出,NCR指标对发挥“冒险资本”角色的证券业监管过严。金融当局于2016年引入新NCR制度并调整了计算公式。新NCR是用营业用净资本减去风险资产总额(总风险额)后,再除以按业务单元计算的必要维持自有资本。


与旧NCR的差异在于“按业务单元计算的必要维持自有资本”。按业务单元计算的必要维持自有资本,被规定为法定必要自有资本的70%。将其应用于公式后,作为分母的按业务单元计算的必要维持自有资本会被限制在一定水平,从而产生这种效果。因此,证券公司在管理NCR比率方面的压力大幅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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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新NCR后,证券公司是否增加了对冒险资本的投资?一半正确,一半不然。根据资本市场研究院的数据,证券公司的风险资产总额(总风险额)从2016年的9.4万亿韩元增加到2022年的33.7万亿韩元,增长约4倍。同一时期,自有资本从45万亿韩元增加到80万亿韩元,增长1.8倍。


也就是说,风险金额膨胀的速度快于自有资本增加的速度。调查显示,不仅是通过中介股票或债券交易所收取的经纪业务(手续费),衍生结合法证券(DLS)、PF风险敞口等大幅增加,也推高了风险金额。


总风险金额分为市场风险金额、信用风险金额和操作风险金额。按风险类型来看,信用风险金额的增加尤为显著。2016年至2022年间,信用风险额占比从23%上升到34%,提高了11个百分点。同一时期,市场风险金额占比从64%降至56%,操作风险金额占比从14%降至9%。


房地产PF风险值固定为18%……将上调风险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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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委员会正在研究将房地产PF风险权重进一步上调的方案。较有可能的方向是,使房地产PF风险权重的计算公式更加精细化,并根据债务担保规模和风险程度差异化设定风险权重。


目前,综合投资公司(在自有资本3万亿韩元以上的证券公司中由金融委员会指定的机构),对国内住宅贷款适用的NCR风险值(100%适用)更高;相反,对非住宅以及海外房地产投资的NCR风险值更低。这是有原因的:监管当局为鼓励海外另类投资的活跃度,才如此设定监管规则。


资本市场研究院相关人士表示:“尤其是在NCR风险值中,房地产PF债务担保的风险权重一律适用18%”,“无论PF风险如何,如果有100亿韩元的债务担保,最多只按18亿韩元计入可能损失金额,因此对证券公司而言,进行PF债务担保投资自然具有很强的吸引力。”


从证券公司的立场看,PF债务担保被视为在风险权重相对较低的同时,又具有冒险资本属性。然而,以2022年10月乐高乐园事件为起点,要求改善NCR制度的声音不断高涨。当时,由于房地产PF市场恶化,证券公司所提供债务担保的资产支持商业票据(ABCP)在展期方面遭遇困难,引发市场流动性危机。金融委员会决定,如果在年底前将ABCP债务担保转为直接贷款,将暂时下调其NCR风险值。


金融委员会相关人士表示:“与综合投资公司制度改善相关的具体事项尚未确定”,“此前已对调整房地产相关风险权重的方向作出说明,今后计划就相关内容发包研究服务。”


金融投资业界:“应诞生首家IMA业务公司,同时允许法人的支付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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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投资业界要求,为提升综合投资公司的竞争力,必须允许其开展新业务,其中代表性业务就是综合投资账户(IMA)业务者的审批。IMA是指证券公司在保证本金安全的前提下,将客户的存管资金投资于企业贷款和公司债等多种企业金融产品,以追求收益的账户。金融委员会在2016年引入该制度,但8年来尚无任何证券公司获批。由于必须将托管金额的5%以上提取为损失准备金,因此只有资本金雄厚的大型证券公司才有可能参与。


一位证券公司相关人士表示:“近期NH投资证券成功撮合了Osstem Implant打包交易等案例,证券公司的企业金融能力已大幅提升”,“为便于开展投资银行(IB)业务的资金筹措,必须尽快出现首家IMA业务公司。”


法人支付结算也是证券公司的宿愿业务之一。目前,证券公司可以办理支付结算的对象仅限“个人”。因此,企业等法人必须通过银行账户发放工资、支付合作伙伴货款。如果将对象扩大到法人,就可以通过证券公司账户进行工资转账和各类费用缴纳。



法人支付结算是自2006年以来,持续15年的重复性民怨之一。法人支付结算涉及修改《资本市场法》,但由于银行业界的反对等原因,多次告吹。金融投资协会一位高层人士表示:“法人支付结算是企业金融的基础设施”,“证券公司若要开展企业金融业务,实际上必须通过银行账户,但在由证券公司自行提供一体化综合服务方面存在困难。”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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