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2亿违约罚约定违反社会秩序无效
IA须返还除6亿违约罚外约25亿及利息

科斯达克上市的半导体及模块专业企业IA,因4年前子公司出售告吹而引发的“定金没收事件”相关民事诉讼中,被最终判决为部分败诉。法院的最终判断是,依照合同中的没收条款将违约金全部据为己有,有悖社会秩序。


本案缘于IA以四分先锋1号组合在收购其子公司过程中未支付尾款等为由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条款没收价款。法院则认为,“该违约金看上去过于沉重”,“有悖善良风俗和社会秩序,因此应将部分已没收款项返还给组合一方”。


时隔4年敲定的 I-A“没收定金”不当得利诉讼…最高法院:须返还25亿 View original image

据法律界27日消息,近期大法院民事第二部对四分先锋1号组合一方的Hong某针对IA提起的不当得利返还诉讼中,维持了二审判决,以不予受理审理的方式驳回上诉,从而最终确定原告(Hong)部分胜诉。所谓不予受理审理制度,是指在原审不存在重大法律适用错误等特别事由时,不经本案实体审理而驳回上诉的制度。


事件始于2020年,当时四分先锋1号组合试图收购IA旗下子公司世元。该年7月,IA与组合一方约定,以280亿韩元价格出售世元股份648万余股,组合先行支付了28亿韩元的定金。此后又追加汇入32亿韩元,但剩余约220亿韩元尾款未能支付,交易最终告吹。IA没收了组合缴纳的28亿韩元定金和32亿韩元尾款。


次年,组合一方以“要求返还定金及之后汇入的款项”为由,对IA提起约60亿韩元规模的不当得利返还诉讼。在审理过程中,组合一方主张本案合同本身无效,并称“前任代表组合员既无支付合同尾款的意思,也无支付能力,却滥用代表权签订合同”,“由此导致组合承担了支付尾款的义务,且预先支付的定金等被没收”。


与此相反,IA方面则抗辩称,“从合同内容来看,其中包含因合同告吹而没收定金的条款,以及索赔200亿韩元违约金的条款”。


一审法院未采纳组合一方的主张。一审合议庭表示,“IA似乎相信组合会正常支付尾款”,“缺乏根据认定如组合所称,代表组合权人为了谋取私利而滥用权力,或IA明知这一情况仍签订合同等主张”。


但二审法院的判断有所不同。法院认为,IA收取的28亿韩元定金不存在问题,但20多亿韩元的违约金数额过高。二审合议庭指出,“与IA通过向组合强制违约金义务所获得的利益相比,该违约金看上去过于沉重”,“依据合同条款约定的违约金在20亿韩元限度内有效,超出部分因有悖善良风俗及其他社会秩序而无效”。合议庭判决IA应向Hong支付其没收的32亿韩元尾款中扣除违约金部分后的24亿9177万韩元及逾期利息。


IA虽提起上诉,但大法院认为二审判断并无不当。上诉审诉讼费用也由IA承担。


另一方面,IA在合并报表口径下,去年已连续2年录得营业亏损。今年上半年亦仅实现销售额613亿9067万韩元,营业利润为-22亿5204万韩元(营业亏损),本期净利润为-61亿5788万韩元,业绩不容乐观。负债率约为64%。


判决确定后,IA相关负责人表示,“将按照最终诉讼判决予以(支付)履行”,“由于已将相当于败诉金额的款项计入负债,本次判决对财务报表损益的影响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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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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