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监局基于三季度业务报告筛选“侵害股东权益案例”逐家资产管理公司排查
名存实亡的“受托责任准则”效力能否提升

金融监督院针对已沦为“举手机器”的国内资产管理行业的表决权行使,祭出“实名公开”这一施压手段。金融监督院将以资产管理公司在10月至11月向当局提交的三季度业务报告为基础,选定侵害股东权益的案例。围绕这些案例,集中检查各公司表决权行使过程,并计划公开不及格公司的实名。资产管理行业一方面期待能够实现更为主动的表决权行使,另一方面也流露出对被打上“首例”烙印的恐惧。

金监院以“实名公开”施压应对表决权不足…将于三季度立即实施 View original image
动用“公开羞辱”式的非常措施

据政府和金融投资业界19日消息,金融监督院将从三季度业务报告开始,重点围绕侵害股东权益的案例,审视资产管理公司是否行使表决权。根据“Name&Shame(点名批评·公开羞辱)战略”,将首次公开存在问题嫌疑的资产管理公司实名。依据现行《资本市场法》,资产管理公司必须在每个季度结束后45日内,向当局提交该季度业务报告。虽然实名公开方式尚未最终敲定,但在金融监督院官方网站登载或通过新闻稿对外发布等方式被视为可能性较高的选项。


金融监督院选定需审查的表决权行使议案的标准,是当局判断为股东权益被明确侵害的案例。金融监督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事先很难以统一标准来选定案例”,“当局会在事后判断企业是否存在明显侵害中小股东等权益的情形”。不过,也有意见指出,由当局直接作出此类判断本身就具有争议性,认为应当委托给具有公信力的外部公司治理专业机构。


当局也意识到实名公开会给资产管理行业带来压力。金融监督院相关负责人称:“去年通过运营工作小组(Task Force)制定的指引,如果已经很好地反映在资产管理公司内部规程中,并在此基础上按照指引行使了表决权,就不会有问题”,“若表决权行使与指引不符,我们将要求资产管理公司作出说明”。


关于国内资产管理公司流于形式地行使表决权的问题意识早已存在。实际上,金融监督院在检查274家资产管理公司今年一季度股东大会表决权行使情况的披露内容后发现,其中265家(96.7%)未就行使或不行使表决权的理由给出具体判断依据。一家要求匿名的A资产管理公司相关人士表示:“过去根本没有人对这类问题进行管理,提出问题的机构反而被当成‘出头鸟’对待”,“2017年引入受托人责任指引(Stewardship Code)之后情况有所改善,但由于该指引属于自律规范,面对外部投诉,资产管理公司很难积极行使表决权”。

与斗山集团治理结构重组议题叠加

不过,市场部分人士认为,当前时点颇为微妙。金融监督院长 Lee Bokhyun 在本月13日的高管会议上表示:“要改善企业公司治理结构、推动资本市场现代化,机构投资者履行受托人责任原则(Stewardship Code)至关重要”,“要谋求改进方案,确保基金在不受外部因素干扰的情况下,能够独立、实质性地行使表决权”。


金融监督院此前判断,Doosan Robotics 提交的与合并相关的证券申报书属于“可能妨碍投资者作出合理投资判断或对投资者造成重大误解的情形”,因此要求其提交更正申报书。Doosan 方面已于本月6日对申报书内容进行了再次修改并重新提交。但 Lee 院长近日在与资产管理公司首席执行官(Chief Executive Officer)座谈时表示,如 Doosan 方面提交的合并相关证券申报书内容仍有不足,将持续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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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金融监督院感到不满的部分是合并比例。目前,Doosan 集团正在推进将隶属于 Doosan Enerbility 旗下的 Doosan Bobcat 进行人身分立后,再与 Doosan Robotics 合并的方案,在此过程中,却将亏损企业 Doosan Robotics 与稳定现金牛 Doosan Bobcat 的企业价值几乎按1比1等同评估。不过,按照现行《资本市场法》规定,公司在实施合并时,须以两家公司的市值为基准评估企业价值,因此 Doosan 在测算合并比例的过程中,并不存在违反法律之处。



去年,金融当局在检讨放宽关联公司与非关联公司合并比例监管后,仅针对非关联公司放宽制度,允许其自由确定合并比例。至于关联公司,由于业界已形成共识,认为应先提升对会计师事务所企业价值评估方式的信赖度,因此维持了现行制度。有观点认为,事实上在金融监督院缺乏对 Doosan 集团结构重组“踩刹车”的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才祭出实名公开这张牌,以向作为投资主体的资产管理公司施压。

金融投资业界在“不能当首例”的不安中仍抱有期待

对于金融监督院祭出实名公开这步强硬棋,金融投资业界反应不一。Daishin 经济研究所代表 Baek Jaewook 表示:“从企业角度看,在确定合并比例时可以主张自己遵守了法律规定,但从股东角度看,有权质疑 Doosan 是否为股东作出了最优决策”,“我认同督促资产管理公司积极行使表决权的用意,但从股东角度看,表决权行使是各机构自行判断的领域,金融当局不应表现出对其施压的姿态”。VIP资产管理公司代表 Kim Minguk 也表示:“我认同当局要求资产管理公司切实行使表决权的政策初衷”,“资产管理行业对表决权行使感到负担很大,但若当局指出的股东权益受侵害案例不断累积,各公司也不得不对此有所警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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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也有意见认为,从长期看必须辅之以以激励为中心的制度运行方式。一位要求匿名的B资产管理公司代表表示:“应当建立类似日本政府养老投资基金(Government Pension Investment Fund)的那种,对外部委托管理资产进行积极评价和管理的结构,才能提高受托人责任指引的执行率”,“与其依靠监管,不如通过以激励为中心的主动参与更为关键”。Kim 代表也表示:“如果能够构建以激励为核心、鼓励行使表决权的诱因结构,即便没人要求,大家也会积极行动”,“虽然是Name&Shame战略,但不应只停留在具有负面意义的‘Shame(羞辱)’,还应给予表扬,并对很好履行受托人责任指引的资产管理公司给予加分式的激励,这样的做法更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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