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金融当局讨论:若至少两名审计委员分立选举 将给予指定审计豁免加分
提升经营透明度与审计独立性
改善“韩国折价”的公司治理结构效果显现
现行仅强制一名审计委员单独选举
若两名委员单独选举有望扩大审计能力
金融当局正在内部讨论一项方案:若企业将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进行分别选举,则在评为公司治理优良企业时,在指定审计豁免审核中给予加分。其判断是,当分别选举的审计委员达到两名以上时,可以强化审计的独立性,并产生监督经营层、改善公司治理结构的效果。
据24日金融委员会和金融投资业界消息,金融委正在内部讨论,将“企业价值提升计划”激励措施之一——指定审计豁免加分项目,与“至少两名审计委员分别选举”挂钩。
金融委在发布价值提升方案时曾表示,将在激励措施中,对公司治理改善优秀企业在外部审计人指定豁免审核时给予加分。所谓指定审计制度,是指上市公司等在6年内可自主聘任外部审计会计师事务所,随后3年则必须接受政府指定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由于指定审计比自由聘任成本更高,上市公司对此普遍感到负担沉重。
根据现行《商法》(第542条之11第1款),总资产2万亿韩元以上的上市公司必须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委员须由3名以上董事组成,其中成为审计委员的董事中,至少1人必须在股东大会上适用“3%规则”并以分别选举方式产生(《商法》第542条之12)。
金融委的构想是,对将至少2名以上成为审计委员的董事分别选举的上市公司,在评定公司治理优良企业时给予加分。由于审计委员会须由3名以上委员组成,如果在股东大会上分别选举产生的审计委员达到2名以上,就意味着具备了对经营层进行实质性监督的可能。
对审计委员实行分别选举的方案,自2020年《商法》修订后被义务化。在此之前,是从由大股东提名并选任的董事中选出审计委员候选人。由于本应监督经营层的审计委员却由大股东选任,被指容易产生利益冲突,因而引入了分别选举制度。然而,部分上市公司却反向利用“3%规则”,频频出现架空审计委员分别选举的情况。
某A上市公司股东联合体相关人士表示:“大股东将其持股按3%一份分散转让给关联公司,然后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近期的股东大会上,即便是不受经营层影响的审计委员候选人获得了大量个人股东的支持,最终在表决对决中仍以微弱差距被否决的案例屡有出现”。
据悉,国民年金也从公司治理改善(价值提升)的角度,积极赞同强化审计委员分别选举制度的方针。但企业方面的反弹也十分强烈。金融委计划与上市公司、会计业界等密切交换意见,最快于今年9月敲定公司治理优良企业的具体认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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