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间隔5秒,应对时间仅1秒” 判断认为几乎不可能躲避事故

“1秒内难以及时反应”……“乱穿马路身亡”后车司机被判无罪 View original image

一名驾驶人在夜间撞上因乱穿马路被前车撞倒在车道上的行人,导致对方死亡,法院认定其“可反应时间仅约1秒”,宣告无罪。


22日,联合新闻报道称:“首尔中央地方法院刑事第4单独合议庭庭长法官 Park Kanggyun 对因涉嫌违反交通事故处理特例法(致死)而被起诉的40多岁A某宣告无罪。”此前,2023年8月27日21时许,在首尔钟路区钟路消防署前往昌德宫路口方向的单向3车道右侧弯道路段发生了事故。当时,60多岁的B某从没有人行横道的钟路消防署一侧人行道试图穿越到对面,在第2车道被40多岁C某驾驶的小客车撞上。受这一撞击影响,B某倒在第1车道上,恰好被在第1车道行驶的A某驾驶的小客车再次撞到。B某随即被送往医院,但在事故发生不到1小时后死亡。警方以A某前方注视义务疏忽导致B某死亡为由,对其提起公诉。


然而,合议庭对当时两辆肇事车辆的行车记录仪进行逐秒分析后认定,第1次事故与第2次事故的时间间隔仅为5秒。因第1次事故的冲击,B某被抛向空中,2秒后落地,又在此后3秒遭遇第2次事故。合议庭认为,A某发现B某的存在距离第2次事故发生前仅约1秒,即便紧急制动也难以避免事故。


此外,A某车辆行车记录仪中并未拍到B某因第1次事故冲击被抛向空中又落地的2秒画面,当时B某身着深色上、下装,并以俯卧姿势倒地。再加上对向车道有3至4辆开启前照灯的车辆驶来,合议庭判断,A某很难察觉到倒在路面的B某。道路交通公团提交了通过现场人体模型试验还原事故当时情形的照片作为证据,但合议庭以“驾驶人驾驶时依赖的是低于静止视力的动体视力,而照片很可能是在静止状态下拍摄的”,“人体模型采用比人体更易反光的材质和颜色制作,不能排除其比实际情况更容易被识别的可能性”等理由,未予采信。



随后,合议庭对因造成第1次事故而一同被起诉的C某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2年,并命令其参加40小时守法驾驶课程,考虑到了其与遗属达成和解等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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