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监院发布金融机构不公平营业行为相关金融消费者注意事项
“不得接受不当抵押或保证,也不应同意第三人连带保证要求”
积极行使利率下调请求权和撤销申购权…拒绝或拖延属“不公平营业行为”

#A某人在2023年5月为办理全租资金贷款前往某金融公司,却被告知只有办理信用卡才能贷款,于是转而在另一家金融公司办理了贷款。


#B股份有限公司为获得设施资金贷款,在与金融公司签订不动产抵押合同过程中,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将被担保债权的范围指定为概括根抵押。


金融监督院于8日通过发布“针对金融公司不公平营业行为的金融消费者注意事项”表示,签订贷款合同时,金融消费者可以拒绝金融公司提出的自己并不想要的储蓄存款、定期存款、保险、信用卡等产品的加入要求。同时提醒称,签订贷款合同时,不应接受不当的抵押或保证,或者第三方连带保证的要求。


根据《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在签订金融商品合同时,▲与贷款合同签订相关,强迫签订其他金融商品合同的行为 ▲与贷款合同签订相关,要求不当的抵押或保证的行为 ▲不当缩减或变更联动·合作服务的行为 ▲为自身或第三方利益,强迫采取特定贷款偿还方式的行为等,所谓的“强制搭售”,均属于不公平营业行为。


金融监督院表示:“如果金融公司告知只有加入其他金融商品才能办理贷款等,疑似存在‘强制搭售行为’的情形,希望金融消费者拒绝加入相关金融商品。”并解释称:“在贷款执行日前后1个月内签订其他金融商品合同的,将不问金融消费者本人的意愿,一律视为‘强制搭售行为’,并予以一定限制。”


贷款时被强制办理保险、信用卡的“捆绑销售”……被认定为“不公平经营行为” View original image

接着指出,金融公司在与贷款性商品合同签订相关时,即使不需要抵押或保证,也不得提出此类要求;也不得要求超出该类合同通常所需范围的过多抵押或保证。除法律法规例外允许的情形外,要求第三方提供连带保证的行为原则上也被禁止。


例外允许的情形包括:在个人贷款的情况下,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代表人在申请贷款时,可以要求营业执照上记载的其他代表人提供连带保证;以及在分销款项贷款时,可以要求分销业者和建筑物施工方提供连带保证。法人贷款的情况下,可以要求该法人的代表理事、最大股东、持股比例超过30%的股东、关联公司、根据项目融资(Project Financing,PF)业务进行利益共享的法人,以及在分销款项贷款时的分销业者、施工方等提供连带保证。


金融监督院提醒称:“在贷款过程中,如果被要求提供不当的抵押、保证或第三方连带保证,可能会引发财产权侵害等损失,因此请不要予以接受,而应向金融监督院进行咨询。”


贷款时被强制办理保险、信用卡的“捆绑销售”……被认定为“不公平经营行为” View original image

金融监督院还表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拖延受理金融消费者的利率或保险费下调要求,以及因金融消费者行使撤销要约权而对其施加不利等行为,也属于不公平营业行为,因此建议积极运用利率下调要求权和撤销要约权。


利率下调要求权,是指使用贷款等金融商品的金融消费者,在自身信用状况得到改善时,有权向金融公司要求下调利率。为此,金融公司须面向所有借款人定期(每年2次)告知利率下调要求权,并对信用度有所提升等、被认为受理可能性较高的借款人进行另外筛选并追加告知。


按金融商品类型划分,保障型商品的撤销要约,应在自收到保险单之日起15日与自投保之日起30日这两者之中较早到来的期限内行使。投资型·咨询型金融商品的撤销要约可行使期间,则为自合同文件提供日或合同签订日起7日以内。


金融监督院解释称:“金融消费者一旦判断自身信用状况已经改善,无论申请次数或申请时间点如何,均可提出利率下调要求。”并补充表示:“一般而言,在使用高利率的信用卡现金服务、分期偿还(Revolving)时,也与贷款相同,可以提出利率下调要求。”随后又表示:“对于贷款性商品而言,行使撤销要约权时无需承担手续费,一般比中途提前还款更为有利,因此请积极加以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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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金融监督院还表示,自贷款日起经过3年后,中途提前还款手续费将被免除,但在转换贷款时,中途提前还款手续费的计收期限(3年)可能会重新起算,金融消费者需予以注意。一般情况下,如果金融消费者在贷款执行日起3年之后偿还贷款,金融公司不得收取中途提前还款手续费;如新合同与原合同在事实上相同,则以原合同与新合同的维持期间合计超过3年为标准,届时中途提前还款手续费将被免除。


金融监督院解释称:“但如果新合同的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等,导致与原合同在事实上并不相同,则需注意,自新合同日起3年内偿还贷款时,可能会被收取中途提前还款手续费。”


同时,金融监督院提醒称,提供抵押的金融消费者在被担保债务全部清偿后,应明确表示对抵押物上设定的根抵押权是继续维持还是予以解除。但如果解除根抵押,一般由提供抵押的金融消费者承担注销费用,因此建议在决定是否解除时,应综合考虑日后是否有可能再次向该金融公司办理抵押贷款等因素。



金融监督院表示:“为防止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不公平营业行为,将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并传达称:“一方面将根除妨碍金融消费者行使利率下调要求权、撤销要约权等权利的行为,另一方面也将强化相关的金融消费者指引。”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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