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转让、许可收益等
通过《发明振兴法》保障权利
企业按惯例判断支付
对公司不满跳槽海外案例频现
法律界建议“需细化标准”
呼声:“应提高免税上限”

近年来,围绕员工职务发明报酬金引发的企业间法律纠纷在最近2~3年间明显增多。今年4月,一名前KT&G研究员向大田地方法院提起职务发明报酬金支付诉讼,称自己率先开发了“内部加热式加热不燃烧电子烟”,却未获得任何报酬,诉讼标的额高达2.8万亿韩元,因而备受关注。这是国内提起的个人诉讼中金额最高的一起案件。


错误惯例导致补偿失衡…诉讼增多与技术、人才外流隐忧 View original image

职务发明报酬制度,是指员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完成的新技术发明给公司带来利益时,将该利益的一部分作为报酬支付给发明员工的制度。这里的“利益”包括公司实际使用该技术所增加的销售额、出售该技术所获得的收益、以及通过与其他公司签订技术相关许可合同所获得的收益等。由于员工在开发出新技术并将该技术的一切权利转让给公司后,可能无法作为开发者获得应有权利保障,为防止这一情况而设立了该项保护装置。该制度在去年2月《发明振兴法》出台之前,曾规定在《专利法》第40条中,之后随着《发明振兴法》的制定,被吸收进该法第15条。与无力支付报酬金的中小企业相比,更有余力的大企业多已引入并运营这一制度。


由企业一手左右的报酬金分类与支付

之所以频繁演变为法律纠纷,最大背景在于相关法律并未规定具体的报酬金计算方式。在确定职务发明应得的正当报酬金额时,仅要求综合考虑发明给用人单位带来的利益,以及用人单位与员工对发明完成的贡献程度。虽然业内有惯常使用的计算公式,但并非强制遵循。由于没有统一标准,报酬金的计算与支付往往由企业自行裁量。


法律界建议,企业在职务发明发生时,应结合发明所带来的企业收益类型多样这一特点,对应支付给员工的报酬金进行细化分类。可区分为许可使用费收益、特许权使用费(版税)节省、技术出售所得报酬金等多种类型。然而,据悉大多数企业担心报酬金额会扩大到数千万至数十亿韩元的规模,因此并不采用这种分类方式。取而代之的是,许多企业将报酬金简单分为两类(申请报酬金、注册报酬金)进行支付。这是一种在技术取得专利、价值正式提升之前就支付报酬的方式,每项技术的报酬金大致定在20万至100万韩元之间。与那些通过出售专利技术或签订使用权合同而获得数万亿韩元特许权使用费的企业相比,这样的金额不可避免地会被指过于微薄。除此之外,企业在未与员工协商的情况下,单方面修改与报酬金支付相关的内部规定,进而成为诉讼导火索的情况也并不少见。


对技术与人才流失的担忧

如果对新技术开发的报酬未能得到妥善落实,可能会导致技术与人才的双重流失。有舆论担心,研究人员对本国企业产生反感而跳槽海外,导致技术和人才一并被“挖走”的不良后果会日益增多。在半导体等尖端技术领域,全球竞争日益激烈的企业现场氛围,更是加剧了这种忧虑。


不过,也有人认为正在出现一定的积极信号。随着相关诉讼增多、社会关注度提高,有意愿对职务发明给予明确报酬的企业也在增加。据业内透露,近期部分企业已开始要求员工在履职过程中一旦产生新技术发明,就立即就报酬方式进行意见交流。



政府和国会等方面围绕职务发明报酬问题的讨论也十分活跃,尤其是所得税制度能否得到改善备受关注。依据现行法律,从公司获得职务发明报酬金的员工需承担相当沉重的税负,因此“应提高免税上限,减轻这一负担”的呼声正在增强。自2017年《所得税法》修订为对职务发明报酬金进行综合课税以来,目前免税上限被调整为700万韩元。在今年2月科学技术政策研究院(STEPI)发布的《科学技术政策简报》中,STEPI创新法制度研究团副研究委员Kim Hakhyo主张:“为提升专利成果的数量和质量水平、促进优秀研究成果的产出,有必要强化税制方面的激励措施。”他同时预测称:“如果免税上限提高到2000万至4000万韩元,约90%至96%的职务发明报酬金申报劳动者将无需就职务发明报酬金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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