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邱地方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2年
被通缉罚金未执行拒绝服刑后再犯罪
一名因警方取缔而被通缉的30多岁男子,将警察诱至自己家中后放出饲养的猎犬将其咬伤,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
据《Newsis》23日报道,大邱地方法院刑事第4单独合议部(审判长 Kim Munseong)于今年4月以妨碍公务执行、伤害罪起诉的A某(32岁)为被告,判处其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2年,并命令其进行160小时社会服务。
A某被指控于去年3月16日,将试图逮捕自己的大邱警察厅所属警官B某(43岁)引至家中后,放出自己饲养的3只猎犬将其咬伤。当日晚上8时50分左右,B某在道路上驾驶中,通过查询车牌号码,确认正在驾驶摩托车的车主A某正处于罚金通缉状态。B某随即尾随A某,经过30余分钟追踪后,在A某家门前告知其已签发执行令,并试图予以执行。所谓执行令,是对被判处死刑、有期徒刑、拘役或拘留等刑罚而未被羁押的人,为执行刑罚而发出的传唤命令书。
对此,A某并未立即配合执行,而是称“现在穿的衣服是骑摩托车时穿的衣服”,请求“让我换身衣服”。因此,B某与同事一起进入了A某家中。然而,当A某穿过大门朝屋内走去时,突然以“要把狗放出来”为由打开了仓库门,致使关在仓库里的3只猎犬(猎犬品种,属猎犬系)冲了出来。结果,B某被狗咬伤左大腿。
检方认为,A某妨碍了警察的正当职务执行,并故意让警官被狗咬伤,构成伤害罪,将其提起公诉。
一审合议庭指出:“为确立国家法秩序、确保公权力的实效性,有必要对其追究严厉责任”,“从犯罪经过和内容等情况来看,被告人的罪行并不轻,而且尚未得到被害人的原谅。”随后在说明量刑理由时表示:“但考虑到A某在审判最后阶段承认错误、表现出悔悟态度,以及在本案发生前除罚金刑外无更重前科等情节,予以从轻酌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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