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婚史与生育经历再婚的妻子
事后才得知的丈夫:“可以离婚吗?”
有一则故事称,一名妻子将自己亲生的孩子谎称为朋友的孩子,甚至还隐瞒了自己曾经结过婚的事实。
14日,YTN《Jo Inseop律师的咨询室》报道了丈夫A某得知妻子过去经历的来信。A某称,自己在四十五岁时结婚,“妻子一个人经营咖啡馆,她说自己独自生活已经很久了”,并表示“因为是迟来的相遇后结婚,所以我和妻子一直过得很幸福”。
A某表示:“但有一天,妻子在和某人通话时说‘妈妈马上就去’,我当时不知道是什么意思,但当时就没多想。”他接着说:“几天后,妻子外出时她的手机响了,我代为接听,结果是个孩子在找妈妈。妻子回来后十分慌张,把手机抢过去,急忙进房间接电话。”随后他说明情况称:“妻子通话结束走出客厅时,我问她到底怎么回事,妻子解释说‘是朋友的孩子,图方便才叫我妈妈’。虽然我心存怀疑,也试着不再追究,但始终做不到,怀疑越来越深。”
A某说:“最终我去开具了婚姻关系证明和家庭关系证明,这才知道了妻子的过去。妻子曾经结过婚,而且还有一个孩子,却对我隐瞒了这一切。妻子从未向我提起过她的过去。我觉得自己被信任的人背叛了,受到巨大冲击。”他又称:“我无法原谅妻子对我的欺骗,想要宣告婚姻无效,或者至少撤销这段婚姻。”并表示:“听说诉讼过程中法院会移送至调解程序,我也想了解一下调解程序是怎样的”,向节目寻求建议。
听完来信后,律师Seo Jeongmin表示:“婚姻无效,是指在婚姻成立之前阶段,因不具备成立要件而导致有效婚姻未能成立的情形。”他指出:“结婚当时双方对婚姻有合意,且当事人与妻子之间不存在血亲关系或直系姻亲关系,因此不符合民法上婚姻无效的事由。”但他认为可以申请撤销婚姻。Seo律师表示:“妻子隐瞒了曾有前一段婚姻、且与前夫之间有子女的事实而结婚,因此应属于婚姻撤销事由中,因欺诈而作出结婚意思表示的情形。”
关于调解程序,他解释说:“婚姻撤销之诉也被规定必须经过《家事诉讼法》上的调解程序。由于婚姻撤销不允许当事人自行处分,在实务中,调解程序多以继续维持婚姻关系,或以不撤销婚姻而改为协议离婚的方式来进行。即便如此,如果仍想继续就婚姻撤销问题进行争执,则无法达成调解,案件将继续以诉讼程序进行。”他补充称:“如要申请婚姻撤销,须在知道事由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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