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协疏于管理1900万条个人信用信息
金监院处以3000万韩元罚款并实施制裁…相关高管被予以“注意”处分
已终止交易关系信息的“分离保存义务”也遭违反
个人信用信息“匿名化处理记录”保存义务亦未履行
据悉,农业协同组合中央会(农协)未删除并一直保存着超过1955万条已超过保存期限的个人信用信息。同时,对于超过1964万条已终止交易关系的客户个人信用信息,农协也未将其与尚未终止交易关系的客户信息分离保存,违反了相关规定。
据金融监督院10日消息,中小金融检查第2局在检查过程中查明了农协中央会上述违反规定的事实。金融监督院依据相关检查内容,对农协处以3000万韩元罚款,并对一名相关高管作出“注意”处分,同时对另外两名高管作出相当于注意处分的“离职人员违法·不当事项”处理决定。
检查结果显示,农协对交易客户的个人信用信息管理极为不善。现行《信用信息法》规定,信用信息提供·使用者应当自金融交易等交易关系终止之日起5年内删除相关个人信用信息。仅在根据《商法》履行特定义务的例外情形下,才允许保存10年后再予以删除。
然而,自2018年11月24日至2023年4月28日期间,即便自交易关系终止之日起已超过5年,或为履行《商法》规定义务所需的10年保存期限已届满,农协仍未删除多达1955万6276条个人信用信息。
农协还违反了关于须将已终止交易关系的大量个人信用信息单独分离保存的法律规定。根据现行《信用信息法》第20条,信用信息提供·使用者应自金融交易等交易关系终止之日起至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总统令规定的规则进行管理,以确保相关个人信用信息能够得到安全保护。总统令规定,对于设定和维持交易关系所必需的个人信用信息,应与尚未终止交易关系的其他信息分离管理。
金融监督院检查结果确认,自2018年11月24日至2023年4月28日,农协未将为设定和维持交易关系所需的1964万6188条个人信用信息,与交易关系尚未终止的其他客户信息分离保存。
此外,农协也未履行关于个人信用信息匿名化处理记录的保存义务。《信用信息法》第40条规定,处理个人信用信息的机构在对相关信息进行匿名化处理时,应将包含匿名化日期在内的信息项目、事由及依据等处理记录保存3年。
尽管如此,自2022年4月21日至2023年3月28日期间,农协在将包含客户编号的组合客户信用业务·经济业务利用实绩按组合及客户进行整合后,删除客户编号并以汇总方式进行匿名化处理,又在大数据分析平台上向两家关联公司开放对匿名化信息分析资料的查询权限,但却未编制并保存相关信息的匿名化处理记录。
另一方面,金融监督院以上述违反法律及施行令的事实为依据,在作出机构制裁和高管制裁之后,又对相关员工作出1件“需自主处理事项”的制裁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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