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纳付金、国际交流贡献金、电影院入场券附加金。这些项目分别被称为纳付金、贡献金、附加金,但共同点在于都被归类为“负担金”。

[新闻术语]连自己在交都不知道的隐形税“负担金” View original image

所谓负担金,是指为将特定公益事业所需费用由与该事业相关的人或企业等承担而征收的款项。《负担金管理基本法》(负担金管理法)第2条规定,负担金是指与商品或劳务的提供无关,而是就特定公益事业,根据法律规定所征收的、除税收以外的金钱给付义务。该制度于1961年首次引入,旨在实现特定行政目的,并提高社会成本的有效分配。


负担金在具有金钱给付义务、用于筹措公益事业财源这一点上与税收相似。但税收以国家或公共团体的一般收入为目的,而负担金则以弥补特定事业的经费为目的,这一点有所不同。此外,税收是向一般国民均等征收,而负担金仅向与相关事业具有特殊利害关系的人征收。同时,负担金是为分担事业本身经营所需的经费,因此也不同于只针对各个事业的单项使用行为征收的手续费、使用费。


负担金的种类包括受益者负担金、损害者负担金、原因者负担金等,其征收权原则上归属于作为事业主体的国家或公共团体。


以用于公益事业为名的负担金,在我们日常生活中不知不觉无处不在。一直以来,我们不仅在看电影时要缴纳附加金,在购买香烟(国民健康增进负担金)或口香糖(废弃物负担金)时也在缴纳这类附加金。负担金被称为“影子税”,正是因为它与税收一样具有金钱给付义务,却往往在我们不知不觉中被扣走。


同时,也不断有意见指出,各种与时代脱节的负担金,背离了“提高社会成本效率”的设立初衷,反而加重了国民和企业的负担。因为与20世纪60年代引入负担金、在财政余力不足的情况下不得不依赖负担金来筹措公益事业财源的时代相比,现在的经济形势已经发生了变化。大韩商工会议所在去年就曾指出,包括电影发展基金在内的国际交流贡献金、出国纳付金(外交部·文化体育观光部)、矿物进口附加金及销售附加金、重建负担金等,都是缺乏目的正当性的负担金。



为此,政府决定自7月1日起,对不必要征收的负担金进行结构调整,下调或废除电力负担金、出国纳付金等12项负担金。根据28日在国务会议上审议并表决通过的《电气事业法实施令部分修正案》等13项实施令修正案,包含在电费中的电力基金负担金费率,将从目前的3.7%到明年7月分阶段下调1.0个百分点至2.7%。同时,包含在机票中的出国纳付金将从1万1000韩元降至7000韩元,减幅为4000韩元,免除标准也将从目前的2岁上调至12岁。包含在汽车保险费中的汽车事故受害支援分担金费率,将在3年内从责任保险费的1.0%下调至0.5%。此外,农地保全负担金对非农业振兴地区的征收费率将被下调,而此前向口香糖制造企业按销售价的1.8%征收的口香糖废弃物负担金则将被废止。通过本次各项实施令,预计每年减免的负担金规模约为1.5万亿韩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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