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个月4月30日发布的公开草案说明会
企业、学界、投资者等相关方参与讨论
“减轻企业负担”提案接连不断
在全球就可持续增长达成共识的背景下,近期公布国内可持续性披露准则公开草案的韩国会计准则院(KAI)可持续性准则委员会(KSSB)为帮助企业相关人士等当事人理解并听取意见而搭建了沟通平台。现场提出了多项意见,认为有必要从必须应对强制披露的企业和一线实际情况出发,提供相应考量与支持,并制定更为具体的共识和指引等改进方案。
“投资者将获得企业应对和管理气候风险的信息……气候以外主题为选择性披露”
中间为韩国会计基准院院长 Lee Hansang,他16日与出席在首尔汝矣岛国韩国交易所举行的第143届韩国会计基准院论坛“韩国可持续信息披露准则公开草案”的与会者合影留念。韩国会计基准院供图
View original image16日,KAI在首尔汝矣岛国韩国交易所以“韩国可持续性披露准则公开草案”为主题举办第43届KAI论坛。KAI院长 Lee Hansang 在致辞中表示:“在最终准则公布前,应尽快制定披露时间、披露对象等相关制度。为适用该准则所需的法律和制度建设也十分紧迫,希望借此契机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探索支持企业实现可持续增长的制度。”
在主题发布环节,介绍了可持续性披露准则公开草案的▲制定背景 ▲制定原则 ▲准则结构 ▲主要要求事项等内容。KAI首席研究员 Hong Hyunseon 表示:“国内外投资者对包括气候危机在内的企业可持续性相关风险与机遇信息有着强烈需求,因此有必要制定一套有助于实现可比性和一致性披露的准则。”
披露准则的结构由“企业必须遵守的强制披露准则(第1号、第2号)”和“可选择适用的选择性披露准则(第101号)”构成。第1号准则涵盖了可持续性相关财务信息披露的概念及一般要求,其中规定气候主题为强制披露,而气候以外的其他可持续性主题则由企业自行选择是否披露。
此外,如企业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则不仅需披露母公司,还应将子公司的可持续性信息一并纳入披露范围。关于范围3温室气体排放披露,目前将相关内容作为要求事项提出,但是否强制披露及何时强制披露,将在广泛征求意见并与相关部门协商后再作决定。范围3披露是指在披露温室气体直接和间接排放量(范围1、2)的基础上,将披露对象扩展至价值链(范围3)。
就要求披露气候相关风险与机遇信息的第2号准则,KAI责任研究员 Yoo Haeun 表示:“本准则并非规定企业应如何具体经营业务、设定何种目标或采取何种行动的准则,而是以提供企业如何管理气候相关风险的信息为目的。”
她补充说:“例如,可以考虑海平面上升对工厂等供应链产生影响时,企业的应对方案,或者促进低碳产品技术开发的情形等。核心要素包括治理结构、战略、风险管理、指标与目标等。对无法合理预见的气候相关风险与机遇可予以排除,但如企业以所有信息均不重要为由而省略披露,则需披露该事实及其依据。”
KAI高级研究员 Cha Uiyeon 就第101号准则说明称:“其目的在于让相关方能够在同一处查看可持续性相关信息,从而提高信息的灵活性,并通过披露建议推动政府政策的落实,同时减轻需依照准则执行披露义务的企业负担。”
小组讨论共享“豁免法律责任”等构想……意见征询至8月底
在小组讨论环节,围绕将气候以外主题设为选择性披露的方案,现场出现了多种观点。首先,有意见指出,应与当前公开草案不同,在以设置过渡期为前提的情况下,对气候以外主题也应要求强制披露。Samil会计法人合伙人 Kwon Miyeob 表示:“应设置明确的过渡期,并配套相应支持方案。公开草案不是要求披露所有主题,而是要求从投资者和客户的角度,仅披露重要内容。由此可以在‘气候以外的披露同样是重要信息’这一认知基础上来推动相关工作。”
首尔大学法学专业研究生院教授 Jung Junhyuk 表示:“这是一个需要利益相关方达成共识的问题,但从法律可预见性的角度看,将其设为强制披露并给予一定的过渡期会更有帮助。无论何时实施,都必须确保可预见性,因此强制披露更为妥当。”
与此相反,也有观点认为,应如公开草案所示,仅对气候主题实行强制披露,而将其他可持续性主题保留为选择事项。韩国交易所常务理事 Jeong Sangho 表示:“从企业负担和信息有效性的角度看,按照草案维持选择性披露更为适宜。气候以外主题的主要指标尚未确定,企业在缺乏具体指引的情况下,很难为强制披露做好准备。”其意在于,气候以外主题等应在利益相关方达成共识后再转为强制披露。
Kim Dongsoo,Kim & Chang ESG(环境·社会·治理)研究所所长表示:“关于气候变化以外的披露项目,并不一定非要作为选择项。即便以设置过渡期为前提,也可以将其纳入选择性要求。归根结底,最重要的是披露义务化的时间点。与其推迟某一披露准则本身的适用,不如在法律层面豁免企业在一定期间内的法律责任,以此减轻披露负担。”
此外,关于支持披露基础设施建设,有意见认为,应以总资产在2万亿韩元以下的企业及大企业的范围3相关合作伙伴为重点,通过扩充专职人员等方式提升披露能力,并由政府给予相应支持;也有意见指出,为便于判断财务重要性,有必要制定按行业划分的具体适用指引。
针对参加小组讨论的与会者,还在现场安排了提问时间。对于“机构投资者的投资策略是否有可能发生变化”的提问,国民年金公团室长 Lee Dongseob 回应称:“从投资者的视角来看,国民年金通过资产配置并在此框架内选择个股来运营投资组合。在资产配置层面,由于预计和衡量风险需要时间,可持续性披露准则反映到这一层面也将需要一定时间;但在已配置资产范围内选择个股时,该准则的影响会更大。目前无论是股票还是债券,我们都通过ESG评价来应用评级和分数。”
此前,KSSB已于上月30日公布了国内可持续性披露准则公开草案,旨在促进我国企业和经济的可持续增长与发展,并使我国企业能够向全球资本市场提供具有可比性的高质量可持续性财务信息。对公开草案的意见征询期自本月1日起至8月31日,为期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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