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日通过国务会议的《独占交易及公平交易相关法律》(公平交易法)施行令,是对外国国籍“同一人”指定要件进行细化的修订案。
“同一人”指定制度,是为防止企业集团总裁利用市场支配力向亲属等提供特惠、妨碍公平交易,政府事先指定谁是集团总裁的制度。该制度于1986年随企业集团监管一同引入,可以视为我国大型企业监管的起点。
这一制度的核心概念“同一人”指的是控制股东或集团总裁,但这一术语本身在其他国家并不存在。公平交易法中也没有对“同一人”的法律上明确定义,只在第2条第11款中记载:“所谓企业集团,是指同一人按照下列各目区分,由总统令规定的标准,事实上支配其业务内容的公司集合。”与此同时,在《银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等中也出现了“同一人”这一用语。以《银行法》第2条第8款为例,其中规定:“所谓同一人,是指本人及与其存在总统令规定的特殊关系之人。”由于被定义为包括特殊关系人的概念,与公平交易法上的“同一人”概念存在一定差异。
正因如此,要求改善“同一人”指定制度的经济界提出,首先有必要对“同一人”这一名称进行整理。大韩商工会议所在去年主张有必要更改“同一人”名称时指出:“1986年首次使用‘同一人’这一名称时,集团总裁兼任多家企业的首席执行官,因此‘同一人’的称呼与现实相符。但现在集团总裁兼任两家以上企业首席执行官的情况并不常见,大部分企业都建立了职业经理人体系,因此该名称与现实存在较大背离。”
根据公平交易法,若非法人之人,即自然人被指定为“同一人”,则须公示本人及亲属相关的出资、资金交易等明细,并接受对牟取私利行为的监管。“同一人”指定要件包括:▲企业集团最上层公司的最大出资者 ▲企业集团的最高职务者 ▲对企业集团经营行使支配性影响力者 ▲在企业集团内外被视为代表者 ▲根据“同一人”继承方针被决定为企业集团“同一人”者等。
当日通过国务会议的修订案,其核心在于将可不分国籍普遍适用的“同一人”判断标准予以明文化。“同一人”判断的一般原则是“事实上支配企业集团的自然人”。但在以下情形下,可以将法人指定为“同一人”:▲无论将“同一人”视为自然人还是法人,企业集团的范围相同;▲事实上支配企业集团的自然人除最上层公司外,不向国内关联公司出资;▲该自然人的亲属不向国内关联公司出资,也不以高管身份在其中任职参与经营;▲自然人及其亲属与国内关联公司之间不存在债务担保或资金借贷。如若上述四项“例外条件”全部满足,即使存在事实上支配企业集团的总裁,也可以规避被指定为“同一人”。
通过国务会议的公平交易法施行令修订案,将在获得总统裁可并公布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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