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某最近将为开设餐馆准备的招牌和餐具全部废弃了。餐馆名称确定后匆忙完成准备工作,结果酿成了祸端。A某确定的餐馆名称,已经被他人以类似商标完成注册。所幸两家位于不同地区,餐馆菜单本身也不同,得以取得对方谅解(许可使用该商标),但仍无法突破不能以相同名称再次申请商标注册的制度性限制。


#B某也因同样的原因而备受煎熬。经营服装网店的B某,最近发现已有一家名称相似的美容产品网店在运营。该网店已经完成商标注册,如果B某继续原样使用自己的网店名称,即便行业不同,也有可能被指控侵犯商标权。反之,如果贸然更改网店名称,又可能失去迄今为止积累的客户,进退两难。


今后,即使像A某和B某的情况那样,已经存在先行注册的相同或类似商标(注册),只要事后取得先行注册商标权人的同意,其他申请人的商标也可以获得注册。其宗旨在于减少不必要的商标权纠纷,并通过降低因更改商标带来的损失,增强经营稳定性。


专利厅30日表示,已部分修改《商标法》,将自下月1日起实施上述内容的“商标共存同意制度”。


所谓商标共存同意制度,是指当先行注册商标权人(先申请人)同意对标识及指定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后申请商标予以注册时,即允许该后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一项制度。


该制度实施的目的在于,消除由于存在相同或类似的先行注册(申请)商标,而导致小微商工商户无法注册其拟使用商标的经营困难。但若商标及指定商品二者完全相同,则不得适用该制度。


此前,如同A某和B某的案例,当已存在相同或类似注册商标,或已有在先申请商标时,后申请的商标将被驳回注册,只能通过商标转让、移转等方式才能使用。


但专利厅预期,随着商标共存同意制度的实施,像A某和B某这样的申请人的不便将有所缓解,围绕商标权的部分纠纷也将得到预防。


该制度的主要受益对象是中小企业和小微商工商户,这一点也具有意义。以2022年为例,商标申请总量为24万2368件,其中中小企业和小微商工商户的申请量为19万8937件,占整体的80%。


其中,在被驳回申请或注册的案件中,每10件就有4件以上(在4万9733件中有1万9651件),是因为存在相同或类似的先行注册商标而被驳回。因此可以认为,随着商标共存同意制度的实施,中小企业和小微商工商户将成为主要受益群体。


为防止商标共存同意制度被用于不正当目的,专利厅也在修正案中加入了制衡的安全装置。为保护需求方,如果共存的商标中任何一方被不正当使用,导致需求方产生误认或混淆,将可取消该商标注册。


此外,还制定并同步实施了这样一项规定:在存续期届满日前已缴纳续展注册费,但在新存续期开始前商标权灭失或被放弃的情况下,将退还已缴纳的注册费。


除此之外,专利厅还在修正案中纳入了国际商标注册申请的分割申请及部分替代认可、变更申请时优先权主张的自动认可、错误职权更正视为无效等内容,以切实维护申请人的权利与利益,并提升便利性。



Ku Youngmin专利厅商标设计审查局局长表示:“为使商标共存同意制度能够在实务中稳定落地,我们将积极听取申请人的意见等各方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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