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种视角看‘韩国版公平基金’的引入[与股价操纵之战]”
④-⑶存保,《2020年公平基金引入研究报告》
去年启动公平基金服务招标…下半年汇报结果
资金来源为“罚款、罚金等民事制裁金”
运营主体在金融当局、法院、存保等之间存分歧
亦有建议引入“同意决议制”按照美国模式运营
专家们提出,为了救济不公正交易受害者,应当引入美国的“Fair Fund(公正基金)”制度。Fair Fund是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违规案件的调查结果,将追缴的不当得利(disgorgement)或民事罚款(civil penalty)等,不再归入国库,而是为了分配给投资受害者而设立的基金。韩国在2020年国会中也曾讨论过引入“韩国版Fair Fund”,但因在运营主体和资金来源等方面存在分歧,最终未能落地。亚洲经济特别采访组就“引入韩国版Fair Fund”听取专家意见的结果显示,对于资金来源的意见大致一致,但在运营主体方面存在分歧。另有观点认为,应当通过《反垄断法》上的“同意决议制”结构来运营Fair Fund更为妥当。
存款保险公司:“运营主体应为金融当局·法院·存款保险公司”……Jung Soonseop 教授:“应考虑将罚金编入特别账户”
存款保险公司在2020年以“美国Fair Fund的运营现状及启示”为主题,曾就韩国版Fair Fund的运营资金、运营主体、补偿对象等作出说明。其分析认为,通过金融委员会征收的罚款、刑事罚金、追缴金等针对不公正交易行为的各类制裁金来筹措资金,是最为合理的方式。当时针对三大不公正交易行为(不正当交易、操纵市场价格、利用未公开信息)尚无罚款制度,只能进行刑事处罚。因此,《金融消费者保护法》所规定的对不完全销售行为征收的惩罚性罚款,被视为主要资金来源。
关于运营主体,说明认为由金融当局担任较为适合,因为征收罚款和罚金的主体是金融委员会。法院同样被提及为运营主体之一。如果Fair Fund资金中不仅包括罚款,还包括刑事罚金等,就需要法院的批准。此外,当金融公司破产时,在债权人地位的确认、破产财产分配等方面也必须经过法院批准,这一点也被纳入考量。在美国,由负责证券业监管的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和法院分别进行运营。不过,也有立场认为,由于存在利益冲突问题,可以考虑像英国那样由金融服务补偿计划(FSCS)等综合性存款保险机构来承担。存款保险公司在去年12月18日发包了关于引入韩国版Fair Fund的研究课题,该课题结果预计将在今年下半年提交。
但目前最大的问题在于,罚款、罚金等均归入国库。这意味着根据现行法律,无法将其用作Fair Fund的资金来源。首尔大学法学院研究生院教授 Jung Soonseop 表示:“必须思考如何将国家已经掌握的财源用于弥补投资者损失。可以考虑将已归入国库的罚款编入一个特别账户。”他接着表示,“制定与不公正交易相关制度的最终目的就是‘救济受害者’。可以像存款保险公司那样先设立基金,将不公正交易受害者界定为补偿对象,在确认受害事实后,先行弥补部分损失。”
Um Seyong 法务法人 Lin 专门委员:“应以罚款为资金来源,由金融当局运营”
被视为美国Fair Fund制度专家的法务法人 Lin 专门委员 Um Seyong 也认为,罚款、罚金等作为资金来源是适当的。Um Seyong 专门委员表示:“引入Fair Fund时,作为资金来源的罚款、罚金原则上应归入国库,因此有必要通过修改法律,明确规定其归入Fair Fund账户而非国库。”
他与存款保险公司的观点不同,将金融当局列为运营主体。美国的Fair Fund,是以金融投资业中的不公正交易、信息披露违规、经纪人违规行为所产生的民事罚款为资金进行运营。存款与金融投资产品的性质不同,销售相关产品的金融公司的性质也不同。存款保险公司是以保障存款(安全资产)为目的而设立的机构,因此可能会被质疑其是否拥有对与金融投资产品相关的不公正交易损失进行赔偿的法律权限。因此,他解释称,如果要在韩国引入美国的Fair Fund,就应由对不公正交易行为实施监管和制裁的金融委员会与金融监督院来承担这一职责更为合适。
他指出,尤其是在确认受害对象的过程中,从行政工作效率角度考虑,由金融当局负责是最佳方案,因为对不公正交易行为征收罚款并决定金额的主体正是金融委员会。Um 专门委员表示:“在《资本市场法》上确认不公正交易行为的违规事实之后,仍存在如何最终确定受害者的问题。需要向证券公司、韩国交易所和金融监督院等机构调取相关资料,如果由金融委员会以外的机构负责,行政上的低效率会非常严重。”
他同时表示:“在美国,最快1年、最慢也会在2至3年内完成对不公正交易受害者的赔偿。虽然也可以以存款保险公司为中心构建分配协作体系来建立Fair Fund制度,但从快速救济受害者的角度来看,并不合适。”
Choi Seungjae 律师:“金融领域也应引入‘同意决议制’”
也有意见认为,应尽可能原样引入美国的Fair Fund模式。美国制度被称为“行政和解”。在韩国,这与公平交易委员会引入的“同意决议制”相似。同意决议制是指,在存在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不再征收罚款,而是由实施不公正交易的加害企业自发提出并履行整改方案,从而终结案件的一种制度。
法务法人 KlassHangyul 律师事务所律师(世宗大学法学部教授) Choi Seungjae 反对将对不公正交易行为征收的罚款、罚金等作为Fair Fund的资金来源。他指出:“归入国库的民事罚款本质上就是税收,如果将其用于不公正交易受害者的赔偿,就会产生‘投资收益私有化、损失社会化’的公平性问题。”Choi 律师被视为在公平交易委员会“同意决议制”等相关领域理论与实务方面的顶级专家。
同意决议制最大的优点在于,可以灵活设计制度。可根据不公正交易加害者犯罪情节的轻重,将赔偿金额在10%至100%之间进行协商。也可以采用在确保其为受害救济支付足额资金后,在量刑时予以减轻的方式。
这与美国的Fair Fund最为接近,但在现实中并不容易。目前金融委员会尚未引入“同意决议制”,这需要修改法律。自今年起开始实施罚款征收的金融委员会,从立场上看,对额外引入新制度也存在负担。
部分舆论针对引入同意决议制提出了“花钱免罚”的批评。但 Choi 律师对此予以驳斥,称“目前在审理过程中,如果缴纳和解金,也会在量刑上予以减轻”。
Choi 律师指出,我国社会有必要就受害者救济方式提出根本性问题。他表示:“一般而言,一旦发生不公正交易事件,受害者希望通过金融监督院的纠纷调解来解决,这种方式在受害者救济方面也有其优点。但通过法院的集体诉讼,由金融公司支付的资金来进行赔偿,才是更加先进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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