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连“空降”也清一色男性…扩大了公共机构高管薪酬差距[K人口战略]
常任高管薪酬差距扩大3.65个百分点
男多女少与“空降”惯例推高差距
各部门推进“高管目标制”步伐缓慢
“有必要推行公共机构女性董事强制配额制度”
在公共机构中,“玻璃天花板”的高墙依然坚固。公共机构高管的性别工资差距反而在扩大。由于男性为主的任用格局没有改变,再加上政府“空降”人事惯例持续存在,高级职位的性别平均工资差距正进一步拉大。
根据亚洲经济通过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评价专业企业DoESG获取的资料,截至18日,去年361家公共机构男女常任高管的平均工资差距为10.95%,较2019年的7.30%扩大了3.65个百分点。按机构来看,去年济州大学医院常任高管的平均工资差距最高,为31.17%。也就是说,当男性常任高管领取100万韩元时,女性常任高管仅领取约70万韩元。其后依次为国民年金公团(29.47%)、全北大学医院(17.65%)、韩国树木园庭园管理院(11.11%)。
本次分析以公共机构经营信息公开系统Alio中公示的362家机构中的361家为对象,基于2019年至2023年(以三季度为基准)5年数据进行。去年分拆为海外同胞厅和海外同胞中心的海外同胞财团被排除在分析对象之外。
公共机构常任高管属于需公开财产的高级公职人员,由常任机构负责人、常任理事和常任监察组成。以常任机构负责人为例,在大型国有企业中,其级别相当于部长或一级公务员,而常任理事、常任监察在主要机构中也多相当于一级公务员。
清一色男性的常任高管,扩大的工资差距
被指存在问题的,还有公共机构常任高管这一高级公职群体中所谓“空降”人事众多这一点。实际上,公共机构常任高管中相当一部分出身于政界。政界人士推荐往往依靠人脉、学缘、地缘,而且大多为男性。
从男女常任高管工资差距较大的主要机构来看,历任会长(理事长)中几乎难觅女性身影。以去年常任高管平均报酬差距位居第二的国民年金公团为例,自1987年首任理事长Jang Wonchan就任以来,历任18名理事长全部为男性。金融类型中工资差距垫底的KDB产业银行自1984年设立以来,历任理事长、行长中也无一名女性。
无论公共部门还是民间部门,“玻璃天花板”依然坚固这一事实也产生了影响。根据Alio数据,去年公共机构全部高管(常任及非常任共3595人)中,女性高管(769人)占比仅为21.39%。女性高管比例自2020年开始公示以来一直维持在22%左右,去年却反而降至21%左右。而且其中约九成为非常任理事,将机构负责人纳入在内的常任高管比例甚至不到10%。
从民营企业来看,职级越往上,女性比例越低,到了首席执行官(CEO)级主要高管层,女性人数急剧减少。此前,亚洲经济以销售额排名前100的大型上市公司为基准分析的“性别平等综合得分”数据也显示,拥有公司政策决策权的社内董事仅存在于全部目标法人中的5家企业。(▶相关文章:百强企业性别平等,第一名Naver·垫底HDC现代产业开发[K人口战略])
信用保证基金一名员工吐露称:“高管级别中,女性本部长是两年前才第一次出现,我在内部看到男上司批评说是不是给女性预留了名额。”他接着表示:“今后会顺应时代氛围增加女性高管,但目前高管中几乎没有女性。”
产业银行一名员工也表示:“在高管级或副行长层面,现在几乎没有女性,那一块确实可以说是‘玻璃天花板’。”
政权更替后逐渐淡化的“性别平等”目标
2017年,政府将“提升公共部门女性代表性五年计划”列为国政课题,设定目标:到2022年将公共机构高管中女性比例提高到20%。随后在2020年又通过“性别平等高管任命目标制”五年计划,要求公共机构每年向政府报告高管(机构负责人、常任监察委员、常任及非常任理事)中女性比例目标。
现政府也在发布相关数据,但有舆论认为,随着政权更替,实现公共机构性别平等的推进速度正在放缓。文在寅政府曾将“性别平等工资公示制”列为国政课题,但仅在具备制度基础的状态下草草收尾。人事革新处通过去年发布的《2023公共部门综合人事年度报告》表示,已在2022年前超额完成女性高管比例和女性管理者比例目标值,但并未公开详细统计。
Yoon Sukyeol政府为缩小性别差距而提出的政策,仅有在总统大选时承诺并表示将自去年开始引入的“按性别划分的劳动信息公示制”。该制度以公开劳动者按职业类别、职级、职务的性别比例现状为核心内容,计划从公共部门试点推行,进而对企业也实施强制要求。然而,尽管已过了原定的2023年引入时间点,劳动信息公示义务化仍事实上停滞不前。只有首尔市自2019年起,才在市属22家投资出资机构的官网上公示按职级、职业类别、在职年限划分的男女工资差距。
韩国女性劳动者会代表Bae Jingyeong表示:“以目前Alio公开的信息来看,不能算是在实施工资公示。”她批评现政府的劳动信息公示制度本身称:“在按性别划分的劳动信息公示制承诺中,提出让民营企业‘自愿’公示,这本身就等同于不打算将其义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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