瞒着丈夫贷款也不算离婚理由
金额小且用于婚姻生活的贷款可酌情考虑

有专家表示,即使在丈夫不知情的情况下办理了贷款,只要金额不大,或者是为了维持婚姻生活所用,一般不构成离婚事由。

与报道内容无直接关联的图片。图片由Getty Images提供

与报道内容无直接关联的图片。图片由Getty Images提供

View original image

本月7日,YTN广播电台《Jo Inseop律师的咨询室》节目中,介绍了一位因丈夫和婆婆的责骂而苦恼是否离婚的妻子的来信。妻子A某从小在经济拮据的家庭长大,婚后每月都会给娘家寄生活费,随着金额大到自己难以负担,她最终向银行办理了贷款。


A某认为只要自己悄悄还上就行,便没有特意告诉丈夫B某自己贷款的事实。因为B某在金钱问题上反应非常敏感,甚至一度要动手打她,A某还曾因此拨打112报警。此后,A某生下孩子并休育儿假,收入减少;同时B某的生意也陷入困境,未能正常提供生活费,最终A某不得不再次追加贷款。


A某隐瞒贷款事实,一个人默默偿还贷款本息,但在B某要求她把生活费账户拿来时,她最终坦白了贷款一事。对此,B某把A某当成虚荣心很重的女人看待,婆婆也一同指责,要求她交出信用卡消费明细和个人账户。感到屈辱的A某最终提出离婚,但B某却主张妻子是有过错的一方。


A某表示:“因为生活费贷款2000万到3000万韩元,怎么会被当成奢侈和浪费?”“我想从丈夫和婆婆那里获得精神损害赔偿金。全租押金是向婆婆借的,保险也是婆婆签的合同,丈夫现在说自己一分钱都不能给我。”她就自己是否可以分割财产寻求法律建议。


是否构成离婚事由取决于贷款金额及用途
与报道内容无直接关联的图片。图片由Getty Images提供

与报道内容无直接关联的图片。图片由Getty Images提供

View original image

对此,Kim Miru律师表示:“如果贷款尚不足以把家庭经济拖到破产程度,且贷款用途并非个人享乐或赌博等,而是用于婚姻生活所需,那么很难成为离婚事由。”“丈夫在妻子与婆婆发生矛盾时,只一味强调婆婆立场等行为,反而加剧了矛盾局面,而且丈夫还实施了暴力。从整体来看,婚姻关系破裂主要在于丈夫一方,因此认为妻子有可能获得离婚判决并获得部分精神损害赔偿金。”


Kim律师指出:“‘从配偶或其直系尊亲属处受到不当对待’属于民法规定的离婚事由。”但同时表示:“若要向配偶的父母主张基于不法行为的损害赔偿,必须超出单纯不当对待的程度,而要认定配偶父母存在直接的不法行为。”她接着说:“除非存在配偶父母直接施暴,或持续辱骂等情形,否则向配偶父母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几乎不可能成立。婆婆曾为儿子儿媳提供全租押金支持,并负担部分生活费,在这种情况下,她对儿媳是否存在不当消费产生怀疑并进行干预的事实,可能被法院酌情考虑,因此很难认定向婆婆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是正当的。”


Kim律师在谈到保险金问题时还表示:“保险合同的解约退还金,不论被保险人是谁,均在解约时归属于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因此如果投保人为配偶,则该保险解约金属于可分割财产。”“结婚前形成的债务原则上难以成为财产分割对象,但若婚前债务在婚后用于共同生活支出,或用于购买结婚后取得的不动产等,即用于形成夫妻共同财产的场合,则该债务可被视为财产分割的对象。”



另外,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是指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积累的财产进行分配,不论离婚责任归属如何,一方都有权向另一方主张分割。法律上,离婚后的财产分割根据各自的贡献度决定,并综合考虑婚姻持续时间、夫妻各自收入、实际经济角色等因素来判断谁在财产分割中处于优势。但婚前已持有的财产,或婚姻期间因继承、赠与等原因取得的特有财产,不属于分割对象。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版权所有 © 阿视亚经济 (www.asiae.co.kr)。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不容错过的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