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与呈雪球式扩大走势的香港H指数(恒生中国企业指数)挂钩的股票挂钩证券(ELS)损失规模不断增加,“适合性原则”正成为判断银行业赔偿规模的核心争点。


上个月30日,在国会新闻发布室,香港指数 ELS 受害者聚会准备递交给国会议员的请愿书摆放在桌上。<span style="font-size:10px;">照片=记者 Kim Hyeonmin kimhyun81@</span>

上个月30日,在国会新闻发布室,香港指数 ELS 受害者聚会准备递交给国会议员的请愿书摆放在桌上。照片=记者 Kim Hyeonmin kimhyun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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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适合性原则,是指金融投资公司根据了解客户制度(KYCR)掌握的投资者特性,有义务向其推荐适合的投资,并禁止进行不适合的投资劝诱的一种投资者保护装置,已载明于《金融消费者保护法》(金消法)第17条。


根据该条规定,银行等金融商品销售业者在缔结或提供投资商品合同及咨询时,首先必须判断交易对方是一般金融消费者还是专业金融消费者。经过这一程序后,如向一般金融消费者销售变额保险等总统令规定的保障型商品和投资型商品,以及根据运用业绩收益率等存在波动可能性的金融商品,则必须通过面谈、提问等方式确认消费者的投资倾向。


此时不仅要掌握一般金融消费者的财产状况,还要一并了解其年龄、取得和处置投资型商品的经验、是否负债及偿还计划等,再据此判断投资适合性。在确认上述信息后,如判断相关商品不适合该消费者,条文也明确规定不得向其推荐该商品。也就是说,例如以稳定运用退休资金、为老年生活作准备为目的的退休者,如被劝诱加入投资于风险企业的股票型基金或投资于衍生金融商品,就因与其投资目的等不相适合,存在违反适合性原则的可能。


金融当局之所以将适合性原则视为判断香港ELS是否存在不当销售的核心争点,是因为订购者中有30.5%为65岁以上高龄人群。由于订购者大多为退休者,金融当局认为,这类销售与一般金融消费者的购买目的或财产状况并不相符,难以认定其遵守了适合性原则。



另一方面,据金融圈13日消息,在5大银行销售的以H指数为基础资产的ELS产品中,截至今年7日为止,已有总计9733亿韩元规模的产品到期。其中客户收回的资金(偿还额)为4512亿韩元,平均损失率高达53.6%。鉴于今年全年将有15.4万亿韩元、仅上半年就有10.2万亿韩元规模的香港ELS到期,如果H指数维持当前走势,整体损失金额可能膨胀至7万亿韩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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