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可再生能源集聚园区指引行政预告
未取得发电业务许可园区可延迟2年取消指定

海上风电集群园区将延长发电业务许可获取期限 View original image

为防止即便被指定为海上风电集聚园区,却因居民反对等原因未能按期取得发电业务许可而被取消指定的情况发生,政府将着手推进制度改善。


产业通商资源部12日表示,将自13日起至2024年1月3日止,对《有关新再生能源集聚化园区营造及支持等的指引》部分修订案进行行政预告。


该指引自2020年11月起实施,由地方自治团体主导发掘址位,通过官民协商会确保可接受性和环境性,开发超过40兆瓦的新再生能源园区时,在新再生能源供应认证书(REC)权重上最多追加0.1的制度。产业通商资源部解释称:“在3年集聚化园区制度运行结果基础上,海上风电产业方面提出,发电业务许可取得义务期限过短,以及在指定申请前须完成的事前址位咨询,可与集聚化园区指定评价和审议并行推进等要求,我们将在新的指引中予以反映。”


根据现行指引,自集聚化园区指定之日起2年内如未能取得发电业务许可,将被解除指定。但对于大规模海上风电集聚化园区而言,审批流程漫长,且居民之间利害关系尖锐对立,导致发电业务许可获批延迟的情况不断出现。产业通商资源部通过本次指引修订,允许未取得发电业务许可的园区在经过评价和审议后,将指定解除时间最多延后2年。


此外,现行指引要求,就海上风电项目址位在园区布局、渔业、环境、军事行动等方面是否适宜,须向产业通商资源部、环境部、海洋水产部及国防部等机构进行咨询。对此,修订案中纳入了放宽事前完成条件的内容,即在申请新集聚化园区指定时,事前址位咨询结果可在提出申请后再行提交。



再生能源政策官郑景록(Jeong Gyeongrok)表示:“产业通商资源部将在行政预告期间广泛收集各方意见,今后将朝着有利于激活集聚化园区申请和指定的方向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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