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尔汝矣岛金融监督院。照片由记者 Kang Jinhyung 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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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督院23日表示,作为“技术特例上市制度改善方案”的后续措施,已对特例上市企业的披露现状进行检查,并修订了在确定发行价时与业绩预测相关的证券申报书及业务报告格式。


根据金融监督院的说明,如在未来预估营业业绩的基础上确定发行价,必须在证券申报书中记载预测依据等内容。此外,在上市后的业务报告中,要对预测值与实际值进行对比披露,如偏离率在10%以上,还需详细说明其原因。


但外界批评称,在缺乏合理依据的情况下,过度高估未来业绩、导致发行价被抬高的案例不少;而业务报告检查结果也显示,关于偏离率的披露不充分的情况较多,预测值与实际值的编制方式、记载水准在公司之间差异较大,因此有必要对记载格式进行标准化。


为此,金融监督院一方面要求详细记载发行价测算依据等内容,引导合理确定发行价,并帮助投资者理解证券申报书及业务报告中与业绩预测相关的披露;另一方面,制定了关于营业业绩预测值与实际值之间偏离原因等内容的具体编写指引。


首先,在认购阶段,对证券申报书格式进行了修订。为便于投资者轻松确认用于发行价测算的信息,如营业利润、可比公司市盈率(PER)、折扣率等,新设了“发行价测算摘要表”。同时增加了提示语,引导投资者参考承销团意见了解发行价测算的详细内容。


此外,修订要求将营业利润、可比公司市盈率等发行价测算依据按项目分别叙述;如使用业绩预测值,则需按各销售来源详细记载预测依据,并将主要依据以关键词形式列示。


在上市后业绩确认阶段,对业务报告格式也进行了修订。要求记载导致偏离率产生的主要原因、占比及发生原因的详细分析结果,并按照修订后的证券申报书格式的分类等内容统一编写格式,以便更容易确认偏离率产生的原因等。


同时,还修订为:在公开发行时,预测值与上市后实际业绩之间偏离率的披露对象,不仅包括特例上市企业,也包括一般企业。


金融监督院就发行企业及主承销商的注意事项表示,在与营业业绩预测相关方面,如通过预测未来营业业绩来确定发行价,必须以准确的基础资料为依据,合理预测业绩,并有必要在证券申报书中详细记载用于预测的依据及判断过程。


关于预测值与实际值的偏离率,如在首次公开发行(IPO)申报书中对未来营业业绩进行了预测,则须记载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预测值与实际值及其偏离率,如偏离率在10%以上,还要详细记载对其发生原因的分析内容。


就投资者注意事项而言,由于预测过程中会运用多种资料和假设,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充分确认证券申报书中记载的预测详细依据等内容。同时,还应参考业务报告中记载的偏离率现状及发生原因,对相关企业作出投资判断。


金融监督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在修订格式中,证券申报书自本月24日实施之日起立即适用,业务报告则适用于提交修订后证券申报书并完成上市的企业在提交业务报告时。”



他同时强调:“将面向特例上市企业召开披露说明会,就业务报告相关的‘记载不充分案例及编写注意事项’等进行培训,今后在审查证券申报书等文件时,将重点检查是否按照修订格式充分记载相关内容。”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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