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非法卖空的战争]①可追究刑事责任…“查处处罚不力”观感强烈
2020年资本市场法修订后可进行刑事处罚
监管达世界最高水平…“必须出现强有力的惩罚案例”
金融监督院于本月16日宣布,查获了两家长期实施非法卖空行为的全球投资银行。由于这是首次查获明知属非法却将其视为惯例实施卖空的全球公司,引发了市场关注。此前曝光的非法卖空案例,大多是因单纯失误或差错所致。尤其是各界正在关注,此次是否属于2020年修订(2021年施行)的《资本市场法》适用案例。该修正案包含对非法卖空处以罚款和进行刑事处罚的内容,是现行《资本市场法》中最高水平的制裁措施。
卖空监管一路朝强化方向演变
韩国是对非法卖空实施强力监管的国家,其中以《资本市场与金融投资业相关法律》(资本市场法)第180条最具代表性。原则上禁止卖空(第180条之4),仅在特定情形下例外允许。通过法律修订,还使得连例外允许的借券卖空也可以加以限制。
韩国国内的卖空制度一直沿着强化监管的方向演变。2000年发生宇丰相互信用金库卖空未交割事件的次年,新增了“与卖空相关的委托保证金征收特例”。此后,2012年8月引入卖空余额申报制度,2013年11月实行按投资者披露卖空余额的义务,2016年实施卖空余额大额持有者披露制度。2017年3月,又率先在全球引入卖空过热品种指定制度。2017年,韩国交易所构建并向公众开放了卖空综合门户。
卖空监管方向发生变化是在新冠疫情暴发的2020年。当时,因有偿增资等方式筹资的企业股价,受卖空头寸影响而暴跌,引发争议。为筹措收购韩亚航空资金而准备进行有偿增资的HDC现代产业开发便是代表案例。有偿增资公告发布后,HDC现代产业开发的卖空比例一度飙升至23.54%。由于新股发行价格急剧下跌,增资规模较计划减少了20%以上。
由此,包含对非法卖空处以罚款、进行刑事处罚,以及限制在有偿增资期间实施卖空的投资者参与增资等内容的资本市场法修正案在国会获得通过。可按卖空下单金额上限来处以罚款,并可进行刑事处罚。就罚金而言,可处以非法行为所得3至5倍的金额,并可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在修正案通过之前,对非法卖空的制裁仅限于处以不超过1亿韩元的罚款。
国会法律情报室专业资深官员Kim Seonghun表示:“在修法时,较之全面限制卖空或通过指定可卖空品种的方式进行修改,政务委员会法案审查小组委员们形成的共识是,应当通过强化对‘非法卖空’的处罚,来改变市场对卖空的认知方向。”
卖空监管比韩国更严格的大致只有香港
韩国的卖空监管处于全球最高水平。韩国禁止无担保卖空,并在下达卖空订单时适用只能以不低于前一成交价报价的“上涨规则”。美国和欧洲原则上也禁止无担保卖空,但对做市商等特定目的例外允许。就上涨规则的适用而言,美国仅在盘中股价较前一交易日下跌10%以上时才适用。
比韩国卖空监管更严格的大致只有香港。香港同样禁止无担保卖空,并仅通过SHEK交易系统允许进行卖空交易。从2012年起,还将与卖空交易相关的周度报告列为强制性要求。
在存在如此强力监管的情况下,为何非法卖空仍屡禁不止?去年7月,金融委员会与大检察厅、韩国交易所共同发布“强化非法卖空查处与处罚及完善卖空相关制度方案”时,曾就此表明问题意识。当时金融委员会指出:“与处以30万日元以下罚款的日本,或可处以10万港元以下罚金或两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香港相比,韩国的处罚水平并不算低”,“问题在于外界认为对非法卖空的查处和处罚过于消极。”
制度完善方案的核心可概括为强化专项调查、加快调查进程以及设立专门机构。迄今为止,检查非法卖空的方式主要是针对结算数量不足账户进行核查。从去年起,金融当局开始通过分析股价走势、卖空占比等,对调查对象品种进行筛查。一旦在交易分析结果中发现可疑之处,便立即启动专项调查。近期金融监督院接连公布非法卖空查处案例,也正是出于这一背景。
“查处与处罚消极”的印象能否扭转
尤其是是否会出现首例刑事处罚案例备受关注。金融监督院院长Lee Bokhyun于17日在金融监督院举行的国会政务委员会国政监察上,就此次查获的实施非法卖空的全球投资银行相关问题表示:“(即便非法行为人是外国人或境外法人等身处国外)也要将其押解回国,使其能够依据国内法接受刑事处罚,并将就此与调查机关紧密协作。”此番表态体现出其改变“查处与处罚态度消极”这一印象的决心。
也有意见认为,与其再度讨论制度改进,不如等待严格适用法律的案例出现。资本市场研究院高级研究委员Hwang Sewoon表示:“目前卖空监管水平已经十分严格,如果依据现行法律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并对机构严厉处以罚款,将会提高市场对无担保卖空的警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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