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人未遂被判有期徒刑5年
一名三十多岁男子与一名相识男子进行“赤手搏斗”后仍无法平息怒气,持凶器企图杀害对方,被判处实刑。
据联合新闻社当日报道,2日,首尔中央地方法院刑事合议第27庭(金玉坤 首席法官)以杀人未遂、违反《麻醉类管理相关法律》罪名,判处被起诉的A某(35岁)有期徒刑5年,并命令其完成40小时的药物成瘾康复教育项目。
今年2月,A某与平时认识的B某就生意问题发生争执,随后在一栋建筑物楼梯间发生肢体冲突。
当A某试图用损坏的栏杆杆子击打B某时,B某提议“赤手空拳打”。在建筑物附近工地继续进行的搏斗中,B某宣布认输,争执似乎就此结束。
然而,A某对B某仍然不愿帮自己做生意心怀怨恨。
打架后的第二天晚上,A某给B某发短信称“出大事了,请马上联系我”。B某随即打来电话,A某表示“当面跟你说”,将B某骗到自己家中。
之后二人决定开车去餐馆,B某坐在驾驶座。坐在副驾驶座的A某突然说“哥,对不起”,并挥舞事先准备好的凶器刺向B某的颈部。B某扭头躲避,脸颊和耳部被刺出长15厘米的刀伤。
案发后,A某逃离现场,但于次日被警方紧急逮捕。调查过程中查明,A某在家中持有大麻,且曾在过去吸食。被移送审判后,他主张称,“案发当时服用了药物,处于心神微弱状态,在幻觉中对B某造成伤害,并无杀人故意”。
但合议庭未予采信,理由包括:从案发前拍摄到A某样貌的闭路电视录像来看,未见其有吸毒后状态;他通过短信和电话将B某诱至作案现场;尿检中未检出药物成分等。
合议庭表示:“A某是事先制定计划后实施了本案犯罪,如果当时B某没有及时闪避,很可能发生被杀的结果”,但同时说明“也将B某表示‘希望处罚不要过重’等因素纳入量刑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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