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近期,接连发生的虚拟货币·股票市场价格操纵事件,以及制造大量普通民众受害者的“全租诈骗”等犯罪不断增加,如何追踪犯罪所得并予以没收·追缴,或返还给被害人的“犯罪收益追缴”问题再次成为舆论焦点。本文梳理阻碍犯罪收益追缴的现实问题,并就应对方案采访了相关专家。
[追缴为何如此困难]①漫长又崎岖的追缴之路:打民事官司的检察官 View original image

本月8日,首尔高等法院刑事1-3合议庭裁定,检方对已故前总统全斗焕家族名下的乌山市一处林地的公卖价款约75亿韩元实施追缴并无不当。该林地受托方教保资产信托公司于2016年就执行问题提出的异议申请,时隔7年被驳回。


除执行异议申请外,教保资产信托还在2017年以检方为对象提起“确认查封处分无效之诉”,2019年又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向首尔中央地方检察厅分配乌山林地3宗公卖价款中55亿韩元的处分。


前一案件中,最高法院于去年7月认定涉案林地属于前总统全斗焕的借名财产,且信托公司知悉相关情形,因此认定检方的查封处分并无不当。至于后一案件,尽管去年4月一审作出有利于检方的判决,但由于教保方面提起上诉,目前二审尚在进行前的阶段。


要求取消公卖价款分配的诉讼,是教保方面以韩国资产管理公司为被告提起的。检方作为被告——韩国资产管理公司一方的辅助参加人参与诉讼,其中由首尔中央地方检察厅犯罪收益追缴部(部长检察官 Lim Sejin)所属检察官亲自负责诉讼,最终获得胜诉判决。

按金额计算的追缴执行率不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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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2日大检察厅统计,2018年至去年这5年间,没收·追缴保全案件每年约为2400~2800件,平均约2500件左右,但追缴保全金额则从2019年的1兆1357亿韩元到2021年的5兆9543亿韩元,年度间差异较大。


同一时期,判决确定后实际成功执行追缴的金额为:2018年1103亿韩元(6252件)、2019年1824亿韩元(5868件)、2020年1244亿韩元(5662件)、2021年1221亿韩元(5877件)、2022年1009亿韩元(5889件)。


然而,将前一年未能执行的追缴金额一并纳入统计后,以全部应追缴金额为基数计算的执行率仅为:2018年0.41%、2019年0.66%、2020年0.41%、2021年0.39%、2022年0.32%。


若按每年案件数量计算,执行率在15%至17%之间。之所以按金额计算的执行率显著偏低,是因为在几乎不具备执行可能性的惩罚性追缴(与犯罪所得无直接关联、单独宣告的追缴)案件中,未能追缴的大额追缴金欠缴额被计入累计未执行追缴额所致。


大检察厅犯罪收益追缴科相关负责人表示:“追缴分为一般的利益剥夺型追缴和惩罚性追缴两类。属于惩罚性追缴的大宇公司粉饰会计案的未执行追缴金额超过20兆韩元,釜山金条走私案约为2兆1000亿韩元。”


实际上,应追缴金额从2018年的约26兆9300亿韩元增加到去年的约31兆3800亿韩元。


若扣除几乎不可能执行的大额未执行追缴金案例,实际执行率将有所提高,但即便考虑这一点,检方的追缴执行率仍然相当低迷,这是不争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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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即便检方成功执行追缴,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仍须优先扣除国税等税收债权,仅能对剩余金额实际予以追缴,这也是导致追缴率难以提高的现实原因之一。

作为有罪确定判决的附加刑… 追缴对象范围有限

要想追缴犯罪收益,首先必须在刑事审判中单独宣告追缴金并最终确定。在现行法律体系下,由于未采纳如美国那样无需最终有罪判决即可没收的独立没收制度,没收作为刑罚的一种附加刑存在,而追缴则以没收为前提概念。


大检相关人士表示:“根据现行法律,对于涉及财产的犯罪,可予以追缴的对象范围相当有限。例外情形仅限于挪用、公款侵占以及犯罪团体·非法集资·多层次传销·电话诈骗等特定方式实施的诈骗,才能例外地进行没收·追缴,但即便如此,也必须满足‘认定犯罪被害人的损失恢复极为困难’这一限制条件。”


《犯罪收益隐匿规制法》第8条第1款规定,可作为犯罪收益予以没收的对象包括:▲犯罪收益(第1号)▲来源于犯罪收益的财产(第2号)▲与隐匿、伪装、收受等犯罪行为有关的犯罪收益(第3号)▲因第3号所列犯罪行为产生的财产或作为该犯罪行为报酬取得的财产(第4号)▲依第3号或第4号取得的财产所产生的孳息或对价所得财产等。


但同条第3款规定:“尽管有第1款之规定,如同款各项财产属于犯罪被害财产,则不得没收”,明确了在原则上,对于存在被害人的财产犯罪,不得进行没收或追缴。


不过,《关于腐败财产没收及恢复的特别法》第6条(犯罪被害财产的特例)第1款规定:“如犯罪收益或来源于犯罪收益的腐败财产属于犯罪被害财产,而犯罪被害人对该财产无法就犯罪人行使返还请求权或损害赔偿请求权等,致使被害恢复被认定为极为困难时,可予以没收·追缴”,对此作出了特例规定。同条第2款则规定:“依本法没收·追缴的犯罪被害财产,应返还给被害人。”

无法凭刑事判决书执行的借名财产… 必须经由民事诉讼

对追缴作出命令的有罪判决即便已经确定,事情也并未就此结束。要执行追缴金,必须存在以犯罪人名义登记的财产,或即便在登记簿等公示簿册上所有人为第三人,但能证明其实际所有人为犯罪人的借名财产。


一名在基层检察机关负责犯罪收益追缴业务的检察官表示:“几乎没有通过犯罪所得而仍以本人名义持有财产的情况。因此,为执行追缴金,必须逐一查找犯罪人以第三人名义隐藏的财产。”


不仅要查明犯罪人刻意隐藏的借名财产本就困难重重,即便找到了借名财产,也无法立刻执行。对于犯罪人名下财产,已确定的追缴金刑事判决书可作为《民事执行法》上的执行依据,得以直接执行;但对于借名财产或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财产,依据我国最高法院的立场,不能仅凭刑事判决书直接执行追缴金。


因此,检察官在查明借名财产或第三人名义财产后,须先通过假扣押等程序对其处分加以禁止,作为没收·追缴保全措施,然后提起债权人代位诉讼或撤销欺诈行为诉讼等,并在胜诉后,先将该财产名义转回到犯罪人名下。


大检相关人士表示:“被宣告追缴的犯罪人撒谎,而以借名方式持有财产的人只要说‘那是我的’,漫长的诉讼就此开始。正如在前总统全斗焕案中所见,对方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在诉讼中与实施追缴的国家(检察官)展开对抗,如果不能逐一应诉并取得胜诉,就再也无法执行追缴金。”



检方解释称,只有翻越一道又一道需耗费数年时间的民事诉讼高山,才能最终抵达“追缴犯罪收益”这一目的地。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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