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执照暂停处分撤销诉讼败诉
获不起诉处分将停业期减半的处分案例

首尔良才洞首尔行政法院。首尔行政法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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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医疗法中“禁止重复设立医疗机构”条款的存在,法院判决认为,一名受雇于已无法再设立医院之人并从事医疗行为的医生,被处以医师执照停业处分是正当的。


21日,据法律界消息,首尔行政法院行政5部(审判长法官 Kim Sunyeol)在牙科医生 Lee某针对保健福祉部部长提起的撤销医师执照资格停止处分一审诉讼中,作出原告败诉判决。


合议庭指出:“本案处分并未违反比例原则等,难以认为超出了裁量权范围或构成裁量权滥用,因此原告的主张没有理由”,说明驳回Lee的请求的理由。


在釜山中区经营牙科医院的Lee,明知 Park某同时经营两家以上医疗机构的情形,仍于2013年1月在蔚山南区以自己名义设立牙科医院,并约定每月领取固定薪酬,将实际经营交由Park负责。上述变通经营方式持续至2017年9月30日,共计4年9个月。


Lee因上述违反医疗法的行为,于2019年1月被检察官处以附条件不起诉处分。


附条件不起诉处分,是指虽认定存在犯罪嫌疑,但检察官酌情考虑多种情形后决定不起诉的一种处分。其虽属不起诉处分的一种,但不同于“无罪”“嫌疑不存在”等处分,前提是检察官认定嫌疑人确实实施了犯罪行为,因此针对检察官的附条件不起诉处分,可以通过宪法诉愿来争议其是否侵害基本权。


虽然免于被起诉,但保健福祉部部长仍于2022年6月8日对违反医疗法的Lee作出了“牙医执照停业1个月15日”的处分。


这是依照为确立医疗法违规行为适当行政处分标准而制定的《医疗关系行政处分规则》(保健福祉部令)作出的措施。


医疗法第66条(资格停止等)第1款第2号规定,“当医务人员受雇于不得成为医疗机构开设者之人并实施医疗行为时”,保健福祉部部长可以在1年范围内停止其执照资格。


而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医务人员,《医疗关系行政处分规则》规定应当“处以3个月资格停止”。同时,对于检察官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处分的情形,该规则规定“在相应处分标准的二分之一范围内予以减轻,但最多仅可减轻至3个月”。


也就是说,原本按照规则应当作出停业3个月的处分,但考虑到Lee曾被检察官附条件不起诉,部长将资格停止期限减半,作出了1个月15日停业处分。


在诉讼中,Lee主要提出了两点主张。


第一点是处分时效已过的主张。


2016年新设的医疗法第66条第6款规定,“自发生作出资格停止处分事由之日起超过5年,不得作出该处分”。并在但书中规定,“但若就该事由已提起公诉的,自公诉提起之日起至该案件判决确定之日止的期间,不计入时效期间”。


Lee主张,在其受雇于Park从事医疗行为的整体期间中,自保健福祉部部长作出资格停止处分之日(2022年6月8日)起往前推5年之前的期间(2013年1月2日至2017年6月8日)所实施的行为,不能成为处分对象。其意在强调,既然违反医疗法的医疗行为期间应当缩短,那么处分的程度也应降低。


但合议庭并未采纳Lee的上述主张。


合议庭认为,虽然医疗法中新设了将处分时效设为5年的条款,并在同法附则中规定,对于法律施行日前已发生的事由,自发生之日起超过5年不得作出资格停止处分的经过规定,但就Lee的情形而言,并非适用该时效的案件。


合议庭指出:“本案违反行为自2013年1月2日至2017年9月30日持续、反复实施”,“既然本案违反行为系为营利而持续、反复实施的一连串行为,则处分时效的起算点应以最终行为时点为基准。”这一点系大法院(最高法院)的既有立场。


合议庭接着表示:“以最终行为时点为2017年9月30日的本案违反行为为基准,于部长作出医师资格停止处分之时,即2022年6月8日,尚未超过5年的时效期间,因此原告在此部分的主张没有理由。”


第二点,Lee主张部长的处分过于严苛,已逾越并滥用裁量权,因而违法。Lee强调,与受雇于非医务人员从事医疗行为的情形相比,受雇于本身具有开设、经营医院资格的医务人员并进行诊疗,其违法程度相对较轻。即公共利益受侵害程度较轻,而自己受到的不利益却过大。


合议庭首先援引了相关大法院判例。


此前,大法院就本案这类制裁性行政处分是否构成裁量权逾越、滥用的判断标准指出:“应当就作为处分事由的违规行为的内容与程度、通过处分欲实现的公益需要与个人将遭受的不利益及随之而来的各种情形进行客观审理,对公益受侵害程度与处分给个人造成的不利益进行比较衡量后作出判断。”


此外,对于如本案适用的《医疗关系行政处分规则》这类存在处分标准的情形,大法院的立场是:“虽然不能仅因符合处分标准就当然认为处分合法,但除非处分标准本身不符合宪法或法律,或者适用该标准的结果,结合处分事由所涉违规行为的内容及相关法律规定与立法旨趣,明显不当并具有合理理由予以认定,否则不应轻率认定依该标准作出的处分属于超越裁量权范围或滥用裁量权。”


依据大法院上述立场,合议庭最终认定,保健福祉部部长对Lee的处分并未逾越裁量权。



合议庭将其判断依据概括为以下几点:▲本案处分系依据医疗法令所规定的标准作出的处分 ▲禁止医务人员重复设立医疗机构的规定,旨在使医务人员在单一医疗机构内实施负责任的医疗行为,从而维持医疗行为质量,防止因过度逐利而损害医疗的公共性及造成医疗服务供需失衡,并防止少数医务人员对医疗市场的垄断及市场两极分化,而Lee受雇于Park从事医疗行为,导致了与上述立法旨趣相悖的结果 ▲对专业资格作出的惩戒,是为了促使专业人士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与职业伦理,并确保职务的公正性等,相较于原告因本案处分将遭受的不利益,难以认为通过处分所要实现的公益较小 ▲Lee受雇于Park工作约4年9个月,难以认为其违法程度轻微 ▲保健福祉部部长已考虑到Lee曾获附条件不起诉处分,将处分标准减轻二分之一后作出本案处分等。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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