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会大厦资料照片 文湖南 记者 munon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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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今年10月《企业结构调整促进法》日落条款到期,该法再度延长的工作正在推进。在新冠肺炎疫情(全球大流行)以及此后全球紧缩基调延续的背景下,我国企业“体力”急剧下滑。有意见一再提出,为了制度的稳定性,此次不仅要延长日落期限,还应考虑将《企业结构调整促进法》常态化。


据金融界11日消息,国会政务委员会所属国民力量党议员Yoon Changhyun于本月4日代表提交了《企业结构调整促进法》部分修正法律案。该修正案内容包括将该法的适用期限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在今年10月日落到来之前,正推动第六次延期。


《企业结构调整促进法》是外汇危机之后的2001年,为在法院主导的重整、破产之外,通过市场主导方式支持企业结构调整而作为限时法引入的。以该法为依据的“和解出清(Workout)”制度,只要75%的债权人同意即可启动,与法院企业重整程序或自律协商相比,在企业结构调整方面具有推进速度快的优点。


之所以推动第六次延长《企业结构调整促进法》日落期限,是因为经济形势恶化。新冠肺炎疫情及此后延续的紧缩基调,使企业的不良征兆日益明显。根据金融监督院数据,通过定期信用风险评估被债权银行选定为不良征兆企业的数量,2020年为157家,2021年为160家,2022年为185家。


另外,从法院统计来看,去年法人重整申请件数为1047件,同比减少12.09%,但破产申请件数为1004件,同比增加5.1%。这被解读为,企业并非通过法院重整程序,而是依靠政府支持“硬撑”,最终直接走向破产的案例增多。尤其考虑到为新冠疫情期间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施的到期延长、利息延期措施所带来的“错觉效应”,金融界分析认为,实际情况很可能更加恶化。


部分观点一再主张,此次有必要将《企业结构调整促进法》常态化。迄今为止,该法在六次日落延期过程中曾讨论过常态化问题,但因认为有必要与《统一倒产法》实现一体化、以及认为结构调整中“官治”色彩浓厚等理由,屡屡告吹。


金融当局一位相关人士表示:“在新冠疫情导致潜在不良被评估为相当可观的情况下,与其每到期一次就为(该法)延期耗费精力,不如把力量放在完善制度上更为适当”,“我们判断,此前讨论中提出的诸多争议点也在相当程度上得到了补充完善”。


在可谓是企业结构调整当事人的经营界,也反复提出有必要将该法常态化。法院重整程序不仅耗时较长,而且考虑到重整企业被贴上“污名”的效果,有必要打开多种选择通道,并通过常态化来确保制度稳定性。


韩国经济研究院在去年发布的报告中称:“(依据《企业结构调整促进法》进行的企业结构调整)在程序便利性和企业克服不良可能性方面,难以被其他制度替代,而在日落时点反复重启讨论,可能因制度不稳定性导致企业结构调整计划被扭曲”,“与其重复与《统一倒产法》一体化的讨论,不如尽快将该制度法制化(常态化)。”



韩国国内的结构调整制度在海外也获得好评。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IMF)去年发布的《应对新冠肺炎危机的企业支持及结构调整政策选项》报告,韩国在“危机应对破产系统指标(Indicator for Crisis Preparedness of Insolvency System)”中得分84.0分,在受调查国家中位居第一。这得益于在法院外债务重组改进事项(19.0分)等多个项目中获得高分。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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