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法之战]①护士地位时隔70年要改变吗
我国现行医疗法的母体可追溯到1951年制定的《国民医疗法》。此后虽经多次修订,发展为如今的《医疗法》,但基本结构一直延续至今。《医疗法》从医生、牙科医生、韩医师、护士等“医务人员”的执照取得、资格要件等基本内容,到对医疗行为全般的规定,都作出了明确规范。其重点在于有效规制以医生的诊断和治疗为中心、在“医疗机构”中实施的传统医疗行为。
制定《护理法》的宗旨则是摆脱以往审视既有医疗界的视角。快速逼近的老龄化社会与慢性疾病的增加,正推动健康管理的范式从医疗机构扩展到社区、从治疗转向预防。伴随而来的,是对护理·照护服务需求的增长,以及护理职业专业价值的提升。在此现实基础上,有观点认为,有必要重新界定护理领域独立且专业的角色,这一视角被纳入了《护理法》的立法目的之中。
上月,国会保健福祉委员会作出交付全体会议直接表决决定的《护理法》制定案(委员会替代案)的核心,在于通过将护士、护理助理员等护理人力及护理相关事项以独立法律加以规定,从而提升护理服务质量。《护理法》制定的目的也明确写道:“为使全体国民能够在医疗机构与社区享有高水平的护理服务,规定所需事项。”为此,法律对护士、专科护士、护理助理员(统称护士等)的执照与资格、业务范围作出规定,并以成文法形式明确其权利及待遇改善、人力培养方案等内容,这是其一大特点。
与既有《医疗法》中有关护理人力的相关条文相比,首先不同之处在于纳入了关于护士权利与待遇改善的内容。国家及地方自治团体应当为引导护士等长期任职及确保熟练人力,制定并支持必要政策。同时,在为确保护士等人力而赋予国家和地方自治团体向医疗机构提供财政支持的法律依据的同时,也将对雇用护士等的机构和设施,在改善工作环境与待遇方面提供支持的责任法定化。
为培养人力的方案也被具体写入法律。医院级以上医疗机构须配备“教育专职护士”,由其传授履行职务所需的知识、技术与能力,并帮助其适应工作。教育专职护士将统筹管理新任护士的教育,承担教育课程的策划·运营·评估,以及获取、开发教育所需资源等工作。草案中还包括一项内容,即由国家全额或部分承担教育专职护士运营所需费用。
不过,原先提案中引发争议的部分已大幅删除。原提案将护士的工作,在医生、牙科医生、韩医师的指导下,规定为“诊疗患者所需的工作”,而委员会替代案则与现行《医疗法》相同,维持为“协助诊疗”。此外,原本规定政府每5年制定一次护理综合规划的条款,也后退为仅要求制定必要政策的程度。由于事实上只是将《医疗法》中有关护士、护理助理员的部分分离出来,进行有限度的独立立法,因此有观点认为,即便《护理法》制定,通过后短期内也不会给医疗一线带来巨大变化。
尽管如此,《护理法》制定案仍具有重要意义,即在过去70余年一直规制我国医疗体系的《医疗法》中,将护理人力规定单独分离出来,标志着一种新的医疗体系的成立。大韩护理协会表示:“一旦《护理法》获得通过,今后通过培养优秀且熟练的护理人力并进行合理配置,以及改善待遇,将营造出护理人力能够持续工作的环境”,“这意味着将由此打开一条有助于增进国民健康、保障患者安全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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