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去年各类罢工为契机重新推进
巨野今在环境劳动委员会强行处理
“连工会非法争议行为也予以免责”
[亚洲经济 记者 Kim Bokyung] 围绕在野党强行推进的“黄信封法”(《劳动组合及劳动关系调节法》修正案,下称《劳动组合法》),经济界正强烈反对。该法案的核心内容是,禁止资方就工会通过占领事业场所等非法争议行为造成的损失向其提起损害赔偿之诉。财界强调,一旦黄信封法通过,就等同于容忍违法、助长非法罢工。然而,作为庞大在野党的共同民主党和正义党已将处理黄信封法视为核心任务,预计后续影响巨大。反对阵营计划在今天(21日)上午10时召开的国会环境劳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处理黄信封法。
◆黄信封法,推进经过 = 去年产业现场发生了多起非法罢工。3月,民主劳动组合总联盟旗下货物连带工会成员发起罢工,占领了HiteJinro总部楼顶。HiteJinro遭受的直接损失达60亿韩元,间接损失达200亿韩元。HiteJinro对实施非法罢工的12名工会成员提起刑事控告,并提起了27.7亿韩元的损害赔偿诉讼。
大宇造船海洋外包工人工会(民主劳动组合总联盟)去年6月发起罢工,要求工资上调30%、奖金上调300%等。外包工会占据了玉浦造船厂内的主要据点和第一船坞。第一船坞是世界上规模最大的船舶建造场,可同时建造4艘船。据称,自1973年以来,第一船坞作业中断尚属50年来首次。外包工会进行了51天的非法罢工,给大宇造船海洋造成超过8000亿韩元的损失。公司向工会执行部提起了规模达470亿韩元的损害赔偿诉讼。
劳动界主张,资方针对非法罢工提起的此类民刑事追诉会削弱宪法保障的劳动权,因而敦促修改《劳动组合法》第2条和第3条,这就是黄信封法。民主劳动组合总联盟在去年8月的记者会上表示,“将不再让用人单位以损害赔偿为武器驯服劳动者”。在此基础上,共同民主党和正义党将黄信封法列为重点法案,先后提出十余件相关法案,强烈表明推进立法的意志。以目前国会席位分布来看,黄信封法通过的可能性很高。
◆黄信封法存在哪些问题,反对立场为何? = 我国《劳动组合法》已经明文规定,对合法劳动争议造成的损失不得请求赔偿。黄信封法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规定,即便是因非法劳动争议造成的损失,资方也不得请求赔偿,这是其核心内容。法案一旦通过,即使再发生类似大宇造船海洋事件中外包工会占据船坞的非法罢工,企业(原承包方)也无法就损失金额向违法行为人提出赔偿请求,只能就脱离工会控制的越轨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提出请求。
韩国经济研究院表示,过去6年间,因非法罢工给国内企业造成的损失规模,包括生产受阻及销售损失在内,累计达到7.1005万亿韩元。韩国经营者总协会指出,“通过黄信封法对非法争议行为一并免责,过度侵害了宪法所保障的用人单位财产权这一基本权利”。国民力量党议员 Yoon Sanghyun 在去年与国民劳动组合共同举行的“为化解劳动两极分化而举办的讨论会”上表示,这是“无论资方遭受何种损失都要无条件甘受的意思”,是“从根本上动摇企业生存基础的企图”。
◆细看黄信封法案的内容 = 目前搁置在国会环境劳动委员会的黄信封法案有十余件。在发生罢工时,修改对劳动者不利条款的内容占大多数。法案的核心大致有两点。第一,扩大《劳动组合法》第2条所规定的劳动者、使用者范围,使外包劳动者与企业(原承包方)之间能够直接进行协商。例如,正义党议员 Kang Eunmi 的提案中,就包含将自由职业者、特殊形式劳动从业者的范围也纳入劳动者的条款。第二,扩大第3条所规定的合法罢工范围,免除损害赔偿责任并限制损害赔偿金额。修正案共同明确规定,“若非因暴力或破坏行为造成的损失,即使因工会活动造成损害,也不得向劳动者请求损害赔偿”。此外,还规定“若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暴力、破坏行为提供了原因(共同民主党议员 Kang Minjung 提案)”以及“若系由工会策划(共同民主党议员 Kang Byungwon 提案)”的情形,将限制损害赔偿请求。
韩国经营者总协会劳动政策本部长 Hwang Yongyeon 称,“仅仅因为是用人单位,就以法律禁止其就损失提起诉讼,侵害了平等权和诉讼权等基本权利,存在违宪之虞”。律师 Park Inhwan 表示,“由掌握绝对多数议席的在野党提出的黄信封法,是违宪的恶法”,属于“出于政治打算滥用立法权的‘立法民粹主义’”。
共同民主党、正义党、基本收入党、无党籍等现任议员和市民社会团体相关人士正在国会召开“敦促在定期国会期间处理〈黄色信封法〉记者会”。/记者 Yun Dongju doso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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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信封法
2014年,双龙汽车工会成员因非法罢工,被法院判决承担47亿韩元的损害赔偿。一名市民在黄色信封中装入4.7万韩元的捐款寄出,由此发起募捐活动,最终约4.7万名市民共筹集了14.7亿韩元。也就是说,该称谓蕴含着“社会公众对遭遇过度损害赔偿请求的劳动者伸出援手、集腋成裘予以帮助”的含义。然而用人单位方面认为,这一名称忽略了“违法行为”这一要素,批评称其掩盖了违法行为这一本质,却将其包装成善良而正义的法律。黄信封法案在第19届、第20届国会也曾被提出,但最终均遭废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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