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某称“因受威胁而动手,是正当防卫”
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2年
一名用平底锅等疯狂殴打一只被拴在项圈上的丰山犬、事后主张正当防卫的30多岁医生,被判处缓刑。
光州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单独合议庭(审判长 Park Minu)于31日以违反动物保护法等罪名,判处被起诉的医生A某(39岁)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2年。
A某被控于去年7月11日晚上11时35分许,途经光州北区一处工厂前时,残暴殴打一只被拴着项圈的丰山犬。该犬主人支付了约128万韩元的治疗费。
据检方称,A某途经工厂时,进入院内,拿起建筑材料挥向这只狗。随后又捡起放在地上的平底锅,向这只狗挥打了20余次。
A某辩解称,因“那只丰山犬朝自己狂吠”,所以实施了本案行为。尤其是当时经过工厂出入口时,有不少流浪狗,他受到该犬的威胁才实施殴打,因此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对于双方的主张,法官认为:“A某并未直接受到受害人饲养的狗的威胁,即便可以原样经过现场,却仍无差别地殴打系在牵引绳上的狗,综合考虑这些情形,不能认为其行为是为了避险。” 图片由亚洲经济提供
View original image针对A某的主张,检方反驳称:“A某并未直接受到被害人所养犬只的威胁,即便如此,他本可以就此离开现场,却仍对一只被拴在项圈上的狗进行无差别殴打,从这一点来看,不能认为其行为是为了躲避危险而为。”
就双方主张,审判长判断称:“A某并未直接受到被害人所养犬只的威胁,而且即使可以径直通过现场,他却对一只被拴在项圈上的狗实施了无差别殴打,综合考虑这些情节,不能认定其行为是为了躲避危险。”
他接着指出:“此类行为违反了动物保护法防止虐待动物、以保护动物生命并培育尊重动物生命的国民情感的立法宗旨,从无差别攻击行为的残酷性来看,本案犯罪的罪质也并不轻微。”
同时表示:“但考虑到在夜间因流浪狗而多少会感到一定程度的威胁,本案在作案经过方面仍有略可斟酌之处,且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被害人并不希望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上述情况决定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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