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所动态]Barun设立反腐败金融经济犯罪应对团队:“调查提速……须通过初期应对洗脱嫌疑”
检察院·法院·金监院·警察出身二十多名王牌合伙人云集
检察“代表特搜通”出身律师 Jo Jaebin 出任团队负责人
金融监督院会计调查局出身律师 Ma Seonghan 今年1月加入
从左起依次为法务法人Barun反腐败金融经济犯罪应对团队的律师 Ma Seonghan、专业委员 Go Cheolmun、律师 Go Jinwon、首席律师 No Mankyung、团队长律师 Jo Jaebin、律师 Choi Jinsuk。/照片由法务法人Barun提供
View original image[亚洲经济 司法专业记者 Choi Seokjin] 尹锡悦政府成立后,首尔南部地方检察厅金融·证券犯罪联合调查团得以重启,国家财政犯罪联合调查团和电信诈骗联合调查团也相继新设。由此,预计与金融、证券、税务等相关案件的调查与侦查将会增加,诉讼案件也将随之增多。为顺应如此急剧变化的经营环境,有限责任律师事务所Barun(总括代表律师 Park Jaepil)为保护客户企业的权利,组建并运营了“反腐败金融经济犯罪应对团队”。
Barun反腐败金融经济犯罪应对团队不仅在律师事务所Barun的强项——侦查与公判阶段提供应对服务,还从案件发生初期即金融当局调查阶段开始进行缜密应对,致力于将客户风险降至最低。特别是在应对退市、纪律处分等各类行政措施,以及资本市场法违规等各类金融证券犯罪案件的调查与侦查方面,由顶尖专家通过有机协作,为各类反腐败金融经济犯罪案件整体提供综合性的定制法律服务。
Barun反腐败金融经济犯罪应对团队由出身于检察机关、法院及金融监督院的20余名合伙人级“王牌”成员组成。团队负责人由在检察机关任职期间先后历任首尔中央地方检察厅特别调查2部、3部、4部,被誉为代表性“特别调查通”的律师 Cho Jaebin(司法研修院第29期)担任。
以Cho律师为首,团队中聚集了丰富侦查与审判经验的资深律师,包括检察官出身的律师 Kim Jinsuk(第22期)、Nam Bokhyun(第25期)、Song Gilda(第30期)、Ko Jinwon(第33期)、Kang Taehun(第36期)、Choi Seunghwan(第39期),法官出身的首席代表律师 Noh Mankyung(第18期)和律师 Kim Jaehwan(第22期),以及曾在中国高盛退市相关损害赔偿案件、大宇造船海洋粉饰会计相关诉讼等重大金融诉讼中取得胜诉的律师 Kim Dohyung(第34期)等。
此外,还有金融监督院出身的律师 Ma Seonghan(第38期)、Ahn Juhyun(第39期),在金融咨询领域拥有大量实务经验的精英律师 Choi Jinsuk(第28期)、Jung Kyungho(第32期)、Choi Jaeung(第38期),以及担任Barun刑事团队负责人的律师 Kim Yongcheol(第21期)等加入助力。除律师之外,团队还吸纳了曾任京畿南部地方警察厅厅长的顾问 Kim Yangje,以及出身于瑞草警察署经济犯罪搜查科长的专业委员 Ko Cheolmun等,进一步强化了实务经验与专业能力。
尤其是领导该团队的律师 Cho Jaebin,2016年在检察机关内部首次获得建筑·土木腐败领域二级“蓝带”认证专业检察官资格,曾被派往金融委员会资本市场调查团,担任专门负责关税·税务案件的釜山、仁川地方检察厅次长检察官,并在首尔中央地方检察厅特别调查4部部长检察官、特别调查3部副部长检察官、特别调查2部检察官等岗位任职,是对金融和反腐败领域极为精通的专家。
今年1月,出身于金融监督院会计调查局的律师 Ma Seonghan加入Barun,使团队在金融当局调查初期阶段的应对能力得到进一步强化。Ma律师自2013年至2022年10年间,先后在金融监督院贷款业监察室、金融投资局、监管总括局、会计企划监察室、会计调查局等部门任职,负责▲对多家贷款业者及贷款中介业者的检查及制裁工作 ▲对多家证券公司的检查及制裁工作 ▲对主要上市公司的会计调查、监察及制裁工作,并参与了贷款业法及其实施令修订、监管规定及实施细则等贷款业法下位规章制定的实务工作,以及《金融公司治理结构相关法律》的制定及修订实务工作。
Barun反腐败金融经济犯罪应对团队近期不仅负责了备受社会关注的“Terra-Luna事件”、“Edison Motors收购双龙汽车事件”等案件的辩护工作,还在上市公司高管利用未公开重大信息等资本市场法违规案件中,成功争取到不起诉处理及无罪判决,并在上市旅行社粉饰会计等案件中获得不起诉处理,在侦查机关的侦查应对阶段取得了卓越的业务成果。
律师 Cho Jaebin表示:“检方对金融犯罪的侦查速度变得非常快。对于接受侦查的一方而言,最重要的是初期应对。”他还表示:“如果能在金融当局或相关机构的调查阶段就洗清嫌疑,相比案件进入侦查和审判阶段,能够大幅减少成本和负担,因此初期应对是降低风险的关键;而要有效应对反腐败调查,亲自办理过大型反腐败案件的经验是必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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