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经济 记者 Heo Gyeongjun] 韩国最高法院作出判断称,如果劳动条件不存在显著差异,就没有必要将劳动组合并分离出来单独进行集体协商。
最高法院第二小法庭(主审大法官 Cheon Daeyeop)6日表示,已将光州市提起的、要求撤销中央劳动委员会再审裁决的案件,发回大田高等法院重审,并指示作出原告胜诉的判决。
全国公立学校工资级别会计职劳动组合向全罗南道地方劳动委员会申请分离集体协商单位。该组合主张,工资级别会计职劳动者与其他教育公务职员工在工资和劳动条件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因此应当分别进行集体协商。
教育公务职是指在教育机构工作、但不具备公务员身份的职员,分为营养师、厨师、教务事务员、办公室事务员、图书管理员等50个工种。工资级别会计职负责税收与缴费、消耗品管理、证明开具等业务,属于“办公室事务员”岗位。在光州市全部约4200名教育公务职劳动者中,工资级别会计职为133人。
全南地方劳动委员会和中央劳动委员会接受了该主张,裁定可以分离集体协商单位,但光州广域市及多数工会——全国学校非正规职劳动组合对此提出反对,诉讼由此展开。
《劳动组合及劳动关系调整法》规定,即使实行集体协商窗口单一化制度,如果劳动条件存在显著差异,并被认定有必要分离集体协商单位,也可以分别进行集体协商。
一审未认可分离协商单位,但二审认为劳动条件存在显著差异,认可分离协商单位的必要性。
然而最高法院认为:“表面上看,工资体系及其细目项目有所不同,但由于担任同种或类似业务、具有相近资历的劳动者,一直通过不同途径和方式努力将月平均工资水平形成在几乎相同的水平,考虑到双方已形成类似水平的工资,难以认为在工资水平上存在实质性差异。”
最高法院同时指出:“在工作时间、工作形态、退职金、休假与休职、是否晋升、退休年龄与定员管理等其余劳动条件方面,也并无特别差异”,“通过统一协商窗口,反而更有必要在工资级别会计职劳动者与在同一地区从事相同或类似工作的其他教育公务职员工之间,统一形成劳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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